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98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7-30 09:35  来源: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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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开

湘公建议复字〔202026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988号建议的答复

刘国平代表:

  您提出的第1988号建议暨《关于在刑事侦查阶段加强对司法鉴定意见监督审查的建议》收悉,此建议对我省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中规范和加强鉴定工作,特别是对规范和加强重新鉴定工作具有积极重要的意义。为此,我们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与会办单位省检察院主动沟通联系,深入研究会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重新鉴定程序的问题

  您建议,“相比实体上的公正,程序上的公正更容易让人感受得到。因此对犯罪嫌疑人申请重新鉴定的,从保护嫌疑人权利、查清案件事实的角度出发,应予准许,并及时安排重鉴;但对嫌疑人“三番五次”地申请重新鉴定,且办案单位经审查确信无问题的,为防止严重影响办案效率,或者损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可不予准许,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此,《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27号)第二百四十六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公通字〔20176号) 也对重新鉴定程序作出了与上述相同的工作要求。

  为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2018年9月,省公安厅下发了《湖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伤情鉴定工作规定(试行)》(湘公警发【201819号),对鉴定的委托、受理、实施、审查、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等程序均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如:“办案人员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嫌疑人、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办案部门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安机关侦查阶段,重新鉴定一般以一次为限,办案部门认为确有再次重新鉴定必要的,应由省公安厅伤情鉴定主管部门对原鉴定意见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再次重新鉴定,或者直接委托湖南省法医学技术咨询委员会进行技术咨询”;“重新鉴定与初次鉴定意见不一的,重新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将两次鉴定文书及相关资料送省公安厅伤情鉴定主管部门备案”。下步,省公安厅将在试行该文件近两年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修订后以正式文件下发,严格贯彻执行。

  二、关于重新鉴定拖延的问题

  您指出,“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在侦查阶段,嫌疑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时,有些办案单位有拖延,不及时安排重新鉴定的现象。等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或法院审理阶段后才能启动重新鉴定程序,这就造成了司法程序空转,浪费司法资源。甚至出现先前的鉴定意见被推翻,不能采信的情况,案件因此未予认定的情况发生”。

  此种情况如涉及办案单位和办案民警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省公安厅将联合省检察院强化执法监督和执法检查,一是对此种情况进行调研,全面深入了解情况,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及时完善和强化相关工作机制,从机制上尽可能地遏制该种现象发生。二是发现办案单位、办案人员不及时回复是否批准重新鉴定的,将依法提出监督意见;造成严重后果,涉嫌违法违规的,将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查处。三是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宣传鼓励群众向法制、督查等部门反映,及时回应群众的关切和期待。四是加强对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管理,对办案单位委托的鉴定和重新鉴定必须按要求及时受理、按时完成,对因出现拖延等现象一年内被正当投诉两次以上的,按有关规定暂停鉴定资格限期整改。

  三、关于不及时安排重新鉴定退捕的问题

  您建议,“在侦查阶段,嫌疑人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侦查机关没有及时安排重鉴而向检察院申请批捕的,如该鉴定意见对定罪起决定性作用的,检察机关应当作出不予批捕的意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对此,省公安厅已会商省检察院,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和提前介入两个环节优势,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依法核实犯罪嫌疑人是否知晓鉴定意见内容,是否同意鉴定意见,是否曾向侦查机关申请重新鉴定。对犯罪嫌疑人申请重新鉴定可能影响案件认定的,将申请技术部门对鉴定意见进行文证审查,公安机关的技术鉴定部门收到此类申请将及时受理,按时做出客观、严谨、科学的审查意见,经审查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我们将继续与您保持工作上的沟通与联系,诚挚地希望您一如既往地支持和监督我们的工作。

湖南省公安厅

20204月22

联系单位:省公安厅督办室

联系电话:0731-84597726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联工委(2),省政府办公厅(2),衡阳市人大常委会(1)。

1988 关于在刑事侦查阶段加强对司法鉴定意见监督审查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