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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开
湘公建议复字〔2020〕24号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817号建议的答复
陈艳春代表:
您提出的第1817号建议暨《关于完善涉房屋买卖户籍管理制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维护购房人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权利的政策规定
目前,无论在国家层面还是在我省省级层面,均没有出台过“一套房屋只能立为一户”或“二手房交易后,原房主不迁出户口新房主则不能迁入”的明确规定。相反,在维护购房人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权利方面,我省已出台了明确的规定。省政府办公厅2016年印发的《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12号)第七条规定: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或单身居住在该房屋的公民,可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为家庭户。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经批准落户的人员,应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手续。拥有房屋合法所有权的,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因此,在我省二手房交易后,无论原房主迁出还是不迁出,新房主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的权利都是能够得到保障的。
二、我省各地解决因原房主不迁出户口影响新房主迁入问题的做法
目前,在国家层面上,也没有出台过“二手房交易后,原房主拒不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迁出其户口”的规定。2016年,公安部组织开展了公民购买二手房涉及户口迁移问题专题调研,要求各省(区、市)将本地部分城市已采取的政策措施上报公安部。经我厅组织摸底并上报公安部,我省各地在解决因原房主不迁出户口影响新房主迁入的问题方面,主要有3种做法:
(一)告知、动员原房主将户口迁至当地公共集体户。《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所在地址设立公共集体户,用于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没有条件立为家庭户,且无处挂靠户口的公民户口。因此,对于已将房屋出售,又不符合迁入其他地方条件的原房主,公安派出所可以告知、动员其将户口迁至当地公共集体户上,方便新房主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
(二)在二手房所在地另立一户。由于并没有“一套房屋只能立为一户”或“二手房交易后,原房主不迁出户口新房主则不能迁入”的规定,对于原房主拒不迁出或已无法联系上的,一些地方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将新房主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并另立一户。
(三)将新房主迁入原房主所在户并调整户成员关系。由于也没有“一套房屋可立多户”的明确规定,一些地方的公安派出所处于慎重考虑,对于原房主拒不迁出或无法联系上的,不能为新房主另立一户,但为了维护新房主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的权利,还是可以将新房主迁入原房主所在户,并调整户成员关系,将新房主的户成员关系设为“户主”,将原房主的户成员关系更改为“非亲属”。
三、我厅对因原房主不迁出户口影响新房主迁入信访问题的解决处理办法
由于我省在省级层面已出台了维护购房人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权利的明确规定,我厅对于通过各种渠道接到的群众反映因原房主不迁出户口影响新房主迁入的信访问题,均接到一起、即处理一起,要求涉及地公安机关无论是采取前述三种做法中的任一一种做法,还是采取其他做法,都必须妥善处理好群众的诉求,取得群众的满意,坚决维护好购房人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的合法权利。
湖南省公安厅
2020年4月27日
联系单位:省公安厅督办室
联系电话:0731-84597726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联工委(2),省政府办公厅(2),娄底市人大常委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