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4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7-30 09:43  来源: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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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开

湘公建议复字〔202019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47号建议的答复

熊水俊代表:

您提出的第1747号建议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依法执行人民法院逮捕决定的建议》收悉。经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执行人民法院逮捕决定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根据《宪法》第37条、《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2条的规定,执行人民法院的逮捕决定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职。

  执行中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不当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

  二、公安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保证依法履行执行法院逮捕决定的工作职责

  (一)明确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对接检法机关职能部门落实执行。2017年,湖南省公安厅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刑事案件的呈请批准逮捕、退回补充侦查等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统一对口衔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依法及时执行人民法院逮捕决定的,法制部门负责监督执行部门依法执行到位。

  (二)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公、检、法之间的沟通配合。公安机关在执行法院逮捕决定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提交公、检、法联席会议进行研究解决。在省级层面,建立逮捕执行情况通报机制,对不依法执行法院逮捕决定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情况通报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督促市县公安机关依法执行,确保人民法院逮捕决定执行到位。

  (三)细化执行人民法院逮捕决定的程序。针对目前执行过程中公安民警对人民法院的逮捕对象具体信息不清楚的情况,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在送达逮捕决定书时,应当一并将逮捕对象的照片、住址、通讯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提供给公安机关,并派法官、法警协助执行,保障依法及时执行逮捕决定。

  三、省公安厅将及时调查处理不依法执行逮捕决定的投诉举报

  发现有公安机关不依法执行法院逮捕决定的,可通过来信、电话等方式向省公安厅投诉举报(省公安厅执法问题投诉举报电话:0731-84590859)。省公安厅将认真调查核实投诉举报内容,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监督和关爱,也请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公安工作。

  湖南省公安厅

  20204月14

联系单位:省公安厅督办室

联系电话:0731-84597726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联工委(2),省政府办公厅(2),湘潭市人大常委会(1)。

1747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依法执行人民法院逮捕决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