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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开
湘公建议复字〔2020〕23号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12号建议的答复
颜颂华代表:
您提出的第1112号建议暨《关于支持湖南焰火燃放产业做优做强和优化燃放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全省大型焰火燃放总体情况
我省现有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146家,燃放作业人员10724人。近年来,省公安厅高度重视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的管理,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监管,大力支持、推动燃放行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有效保障了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确保了我省燃放作业单位承办的国庆70周年联欢活动、2019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中非经贸博览会等一系列国家级庆典活动焰火燃放项目的安全、顺利进行。
二、焰火燃放行业面临的问题
(一)焰火燃放活动大幅减少。随着国家污染防治攻坚战的
持续推进,各地陆续出台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大型焰火燃放场次急剧下降,特别是今年春节元宵以来,受疫情影响,国内外所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几乎都被取消。2019年全省公安机关共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71张(场),同比减少37%。燃放活动的大幅减少,企业收入锐减,在人才管理、设备投入、技术提升等方面均受到明显影响。这种局面下,行业可能出现恶性竞争,进而带来安全风险。
(二)当前市场环境下公安部现行标准确实偏高。《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GA899-2010)、《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GA898-2010)系公安部2010年制定发布的标准,从当前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大幅下降的现状来看,该标准对作业单位的燃放业绩、人员配备方面要求明显过高,企业确实难以达到标准所规定的要求。
(三)企业“到期换证”面临着困难。《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的有效期为3年,因近年来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急剧减少,企业燃放业绩普遍达不到标准规定的要求;加之部分企业没有按法规要求通过系统申请燃放许可证并在燃放作业结束后15日内进行备案,申报材料中的业绩情况无法核实,导致企业“到期换证”时普遍达不到标准规定的条件。
三、开展的主要工作
针对您提出“提请公安部修订《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GA899-2010),减少甲级资质燃放企业5年内Ⅰ级焰火燃放业务的场次要求”、“合理科学、动态调控燃放企业数量”的建议,我厅认为,政府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对焰火燃放企业的资质进行行政确认,既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政府信用的具体体现,更是防范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同时,为了解决当前的实际困难,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提请公安部修订标准。厅治安总队已于3月11日正式向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上报《关于请求调整完善大型焰火燃放安全监管有关标准和要求的报告》《关于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核发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请求部治安管理局充分考虑当前焰火燃放活动大幅度减少,企业发展、人才管理、技术提升等方面均受到明显影响的现状,修订《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GA899-2010)业绩标准,其中甲级作业单位“近5年承担过的Ⅰ级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不少于10项,或者Ⅱ级以上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不少于20项”调整为“Ⅰ级不少于5项,或者Ⅱ级不少于10项”。据悉,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目前正在研究批复,并将标准修订正式列入议事日程。在公安部未批复之前,我厅暂按原标准执行。
(二)规范行政审批的办理。一是规范审批流程。落实《省直部门审批服务“三集中三到位”改革方案》和《省政务服务中心部门集中入驻方案》有关精神,将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资质审核发放的行政确认业务全部入驻省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公。对单位及人员的资质申请、到期换证等明确需递交的材料清单。二是强化顶层管理。鉴于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在不同单位频繁变动、变更,人员信息不全等问题,请求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对“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人员管理功能予以改造升级,以身份证号码作为人员管理的重要标识,按作业单位级别标准设定燃放技术人员、燃放操作人员、安全员、保管员的人数,并自动预警。针对燃放业绩的问题,请求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对燃放业绩备案再次明确相关要求,必须通过系统备案,提供《燃放许可证》、合同等佐证材料,并明确作业单位在国外燃放的业绩及级别认定办法。三是优化审批服务。采取“互联网+政务服务+邮递快递”服务模式,企业通过系统上传申报信息,纸质材料以邮寄方式送达,足不出户即可办好业务。
(三)规范到期换证的审查。针对企业“到期换证”面临困难的问题,一是充分吸收行业意见。根据浏阳市烟花爆竹燃放协会提出的“新的标准未出台、公安部未批复之前暂缓办理到期换证业务”的请求,为避免遭到部分未能换证企业认为的“不平等对待”质疑,我厅决定对不符合换证要求或需做降级处理的企业暂不做降级处理,只对确实符合要求的予以办证、换证。二是办理延期手续。为了避免对企业造成影响,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疫情期间,《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到期的,单位如有需要,为其出具资质证明有效期顺延至应急响应结束后一个月的证明。三是解决实际困难。根据我厅治安总队梳理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递交材料目录》,针对前期未录入系统的业绩、国外燃放业绩、未录入系统的政府燃放项目等,拟采取企业提供证明材料,当地公安机关认定的方式确定业绩。四是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集中的浏阳市、醴陵市公安机关加强对作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好对“到期换证”遇到困难企业的解释说明工作。五是引导行业自律。加强与浏阳市烟花爆竹燃放协会的沟通交流,建议协会加大对燃放企业的指导力度,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整改,引导企业正确、理性看待燃放行业的现状,分析发展形势,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
(四)优化燃放企业的布局。下步,省公安厅将在对全省燃放行业结构、特点和燃放作业模式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积极会商烟花爆竹主产区地方党委政府,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科学制定全省燃放行业发展规划,培育和发展一批 规模型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会同地方公安机关、协会通过贯彻实施新的标准规范行政确认工作,清理整治焰火燃放企业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感谢您对湖南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
湖南省公安厅
2020年5月7日
联系单位:省公安厅督办室
联系电话:0731-84597726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联工委(2),省政府办公厅(2),长沙市人大常委会(1)。
1112 关于支持湖南焰火燃放产业做优做强和优化燃放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