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74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10-12 16:00  来源: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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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开

湖南省公安厅

湘公建议复字〔2022〕5号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749号建议的答复

周有颖代表:

您提出的第0749号建议暨《关于进一步推动电动自行车保险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综合省委宣传部、省市场监管局、湖南银保监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我们非常赞同和认可,都是交通事故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举措,与我们近年来的交通安全治理措施不谋而合,其中加强源头清理整顿、强化路面执法查处、深化警保合作、开展精准宣传也是我们开展涉摩涉电专项整治的主要工作措施,我们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固化协同共治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党委政府属地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全力压降涉摩涉电亡人交通事故,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关于将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列为强制保险的建议,我们也十分赞同。事实上,我们也一直在推动电动自行车强制保险立法工作,但由于此项内容属民事基本制度,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只能由法律制定,我省地方立法无权作出设定。鉴于该项内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们在2020年开展《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立法工作时,积极与省司法厅沟通汇报,并达成共识,在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险”。

下一步,我们仍将继续加大力度推动“电动自行车强制保险”立法工作,积极向公安部汇报,力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修订时作出设定。同时,也建议您向省人大和省司法厅等部门呼吁和反映,以此加快推进此项工作的立法进程。


联系单位及承办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预防支队沈文峰

联系电话:0731-84068081,手机号码:18173199175

抄送:省人大联工委,省政府办公厅,永州市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公安厅

2022年5月11日

湘公建议复字〔2022〕5号对第0749号建议的答复

0749 关于进一步推动电动自行车保险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