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政协三次会议第039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12-01 15:25  来源: 字体:   

湖南省公安厅

湘公提案复字〔2025〕4号

对省十三届政协三次会议第0393号提案的答复

谭艳委员:

您提出的第0393号提案暨《关于推进立法管理电动自行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综合省司法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市场监管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省委、省政府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工作高度重视,2017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便将电动自行车立法确定为省政府立法论证项目,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眼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实际,重点对管理实践中存在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等问题进行梳理、研究,通过近三年的反复调研、论证,2020年12月7日,《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正式通过,并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从立法形式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这是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立法未以地方性法规形式而是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的原因。

从内容规定看,《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分总则,生产、销售和维修,登记和通行,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6个章节,共32条,可以说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制,很好的解决了电动自行车管理中的源头性、机制性问题,为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同时我省在立法过程中也充分借鉴了江苏、浙江等省份的立法经验。

结合您的建议。一方面,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7)对机动车的定义、类型、技术参数等,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机动车辆管理已有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非标电动车,其性质属于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自行车已有规制。但考虑非标电动自行车体量巨大,为推动人性化管理,近年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配合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工信等部门,通过开展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稳步推动全省非标电动自行车淘汰置换等工作,积极推进非标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并取得阶段性成效。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立法修订规划,适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提出自上而下配套修订和升格法规效力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推动相关立法工作。同时,持续落实全国、全省电动车全链条整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协同政府各职能部门加强《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及宣传引导,切实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履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法定职责。

湖南省公安厅

2025年5月26日

联系单位及承办人: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郑建彪

联系电话:0731-84068148手机号码:15388992065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