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禁燃禁放!株洲警方通报11月份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2-09 15:59  来源:株洲警事 字体:   

消除身边的安全隐患

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

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自觉抵制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

做到不买、不放,积极举报违法行为

111日至1130日,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共处置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警情57起,其中接到市民110报警的警情11起,出警率100%

因乔迁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

2022112213时许,殷某某因朋友乔迁,在天元区某小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殷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2022112815时许,龙某因朋友乔迁,在天元区某小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龙某采取行政处罚。

因办喜事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

2022112812时许,李某某因庆祝生日,在石峰区某夜宵店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202211298时许,唐某某因朋友生日,在天元区某路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2022113011时许,欧阳某某因朋友生日,在天元区某路段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欧阳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2022113020时许,雷某因朋友生日,在天元区某小区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雷某采取行政处罚。

因购新车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

2022112118时许,陈某因喜提新车,在天元区某路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采取行政处罚。

2022112817时许,周某某因朋友买新车,在天元区某社区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2022112820时许,匡某因庆祝买车,在石峰区某街道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匡某采取行政处罚。

2022112819时许,林某因庆祝朋友买车,在天元区某小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采取行政处罚。

因开业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

2022112817时,王某某因朋友开新店,在天元区某酒店门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202211611时许,黄某某因开店周年庆,在石峰区某酒店门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2022112812时许,谢某某因新店开张,在经开区某服务部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因办丧事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

2022110302时许,宋某某因婶婶去世,在石峰区某小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宋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随地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

202211279时许,李某某在石峰区某宾馆门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采取行政处罚。

株洲市关于禁燃的相关规定

全年禁止燃放场所

(一)党政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港口码头、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公共场所;

(五)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

(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七)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八)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段

限制燃放区域包括:

自建宁大桥起沿南二环、东二环(包括枫溪街道办事处、董家段街道办事处辖区)、东环北路、S211、沪昆高速、石峰区株洲市界、天元区湘芸路、炎帝大道、建宁大桥合围形成的区域。以上以道路(含铁路)为边界的,均外延500米。

上述限制燃放区域,在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每日早上6002400(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提倡社区、小区等人流聚集区全年禁燃)。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其他传统节假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限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环保局请示市人民政府批准。

同时,鼓励市民采取声、光、电产品代替传统的烟花爆竹。支持我市烟花爆竹企业积极研发安全环保型烟花爆竹产品,实现产业提质升级,确保“烟花之乡”品牌地位和市场地位。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离不开广大居民群众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希望大家自觉遵守限放规定

发现违规行为可拨打110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