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08 13:19  来源:怀化市公安局 字体:   

依据国务院《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令第799号,以下简称条例)、公安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公通字〔2025〕11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定)的相关要求。我局将依托市安全技术防范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312007828707559)培训公益性技术人员,配合派出所民警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所有者、使用管理者应按要求提供系统及设备的相关资料。

二、监督检查工作应在派出所民警带领下进行,相关技术人员应佩戴由我局配发的专门工作证件。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并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检查情况。

三、依据《工作规定》第十条之规定:

检查内容包括:

(一)建设安装主体是否符合《条例》规定;

(二)是否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

(三)是否拍摄涉密单位信息;

(四)是否备案以及备案信息是否真实;

(五)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六)是否建立系统监看、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的入职审查、保密教育、岗位培训,以及信息调用登记等管理制度;

(七)视频图像信息的保存期限是否符合《条例》规定;

(八)是否按照相关标准开展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并妥善保管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等工作的档案资料;

(九)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拍摄角度和数据采集范围是否符合《条例》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十)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用的产品、服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十一)是否采用完善的防攻击、防入侵、防病毒、防篡改、防泄漏等安全技术措施;

(十二)是否定期维护设备设施;

(十三)是否采取规范内部人员查阅处理视频图像信息的授权管理、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开展与以上事项无关的检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安机关应当在责令改正作出之日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六、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89、110;0745-2738086(仅工作时间)。

怀化市公安局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