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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 湘公通[2005]64号

  • 索引号:430S00/2021-01006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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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来,我省开锁行业治安问题日益突出,涉锁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已成为当前一大社会公害和治安乱源。有的犯罪分子利用开锁技术入室盗窃;有的犯罪分子雇请开锁员将居民家中财物洗劫一空;有的开锁员故意用口香糖将整栋居民楼的防盗门锁孔堵住,同时在门上贴上急开锁广告;有的开锁员故意损坏求助人的锁具,再高价出售自己的锁具;有的公开出售开锁工具;有的高价收徒甚至举办开锁技术培训班批量招收学员传授开锁技术;有的开锁人员结成犯罪团伙流窜全国各大城市专事盗窃。对上述问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响强烈。
开锁行业是特殊行业,关系到社会安全,尚未列入特种行业管理。公安部和省公安厅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在现有条件下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开锁行业管理。省公安厅借鉴外省市经验,经省民政厅批准,已在省保安协会设立“开锁行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开锁工委”)。为强化开锁行业管理,预防和打击涉锁违法犯罪,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市、州公安机关要对本地区登开锁广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对利用开锁技术进行违法犯罪或者假冒公安机关名义登开锁广告的,应当依法查处。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在营业执照上核定开锁业务经营范围;已经核定的,应限期纠正。
    3、从事开锁行业的,应当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与锁业有关的营业执照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公安机关应当审查开锁人员是否具有本市、州常住户口和固定居所。在本市、州无常住户口和固定居所的,应当提供在本市、州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同时,应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4、各级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应当从治安审查合格并取得湖南省开锁工委核发《湖南省开锁员资格证》的人员中选定开锁人员,不得指定未经治安审查并取得《湖南省开锁员资格证》的人员作为“110”开锁员。
    湖南省公安厅和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对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湘公通[2001]106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 湘公通[200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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