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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市公安局开办个人港澳游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公通[2006]61号

  • 索引号:430S00/2021-01006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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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
    根据公安部《关于南昌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6城市开办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工作的函》(公境[2006]535号文)的有关精神,你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经过一个月的筹备,各项准备工作已达到公安部的要求,从2006年5月1日起,可以受理审批辖区内居民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以下简称“个人游”)申请,受理范围是长沙市(含四县市)常住户口居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各项保障措施,确保“个人游”顺利开办
    “个人游”启动后,要确保警力充足,经费、场地、设备落实到位,并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居民有序申请、出游,防止首批启动时出现拥挤现象,避免发生意外事件。
    1、确保配套设施及时到位。重点是要尽快安装开通到办证大厅的电梯,方便申请人办理出国(境)手续。
    2、根据实施方案,结合业务需要,继续选调增配警力,保证各项出国(境)业务的正常开展,为申请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二、严格执行“个人游”受理审批办法
    1、受理审批单位。长沙市居民申请“个人游”,均由长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审批。
    2、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长沙市居民申请“个人游”,应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提交材料。
    3、受理审批时限。首次申请和需换发新证的,受理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申办签注的,受理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4、证件和签注的签发。首次申请和需换发新证的,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申办签注的,由长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签发签注。
    5、收费标准。《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工本费为100元,一次有效签注费为20元/项,二次有效签注费为40元/项。
    三、认真做好开办“个人游”的后续管理工作
    开通“个人游”后,申请量可能会大幅度上升,要根据申请量和受理审批情况,及时采取调控措施。为防止少数人利用个人游到港澳地区从事违法活动,要定期进行分析,及时采取相应调控措施,保证“个人游”顺利开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省会长沙公安的良好形象。
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出入境管理处。

                            湖南省公安厅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长沙市公安局开办个人港澳游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公通[200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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