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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 湘公通[2006]95号

  • 索引号:430S00/2021-01006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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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方便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执法,现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执法中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法制处。
湖南省公安厅
二OO六年七月六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前发生且尚未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对其施行前发生且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认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如何适用有关办案程序的规定?
    以下情形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办案程序: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此前规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公安机关办理其他行政案件,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三、收缴和追缴的对象区别是什么?如何操作?
    收缴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包括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追缴的对象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
    公安机关在办案实践中应区分财物种类,使用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来实施收缴或追缴。
    四、对于依法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作案工具、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应如何处理?
    对于依法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作案工具、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应该区分情况进行收缴或追缴。
    五、对明显无法追缴到位的财物是否追缴?对用于赌博的自动麻将机等是否要收缴?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规定的追缴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只能适用于应该并且可能追缴的违法所得的财物。对明显无法追缴到位的财物不予追缴。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包括其用于赌博的自动麻将机,应当予以收缴。对现场查获的赌具,经查证非赌博人员所有且其所有人没有“为赌博提供条件”违法行为的,不予收缴。
    六、如何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单位”?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及具有7人以上雇员的个体工商户。
    七、如何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从轻和减轻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指的从轻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内选择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同一种处罚种类下在允许的幅度内选择幅度的较低限进行处罚。而减轻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八、对于符合法定条件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具体如何操作?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有法定不执行情形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呈批表中注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一并审批,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方式栏中载明:“因被处罚人具有×××的情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
    九、怀孕后引产、流产不到1个月的妇女依法应处行政拘留的是否要执行拘留,对哺乳自己收养的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是否要执行拘留?
    对怀孕后引产、流产不到1个月的妇女和对哺乳自己收养的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依法应处行政拘留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精神,决定不予执行拘留。
    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定性行为名称(有四项)是否统一为寻衅滋事,还是按每项具体行为定性?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5]95号)的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四项违法行为应统一以寻衅滋事受理。
    十一、仅有参加集体邪教活动的行为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范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的行为,明确界定了“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的情形。对于本人仅参加集体邪教活动,但未传教他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违反该条规定,可由公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
    十二、第三人不服治安裁决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是否应当受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第三人的行政救济权,对于第三人不服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但第三人可以依法参加行政复议。
    十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竞合时应如何处理?
    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竞合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查处。如强买强卖商品的行为是《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所禁止的行为,同时也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明文禁止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查处。
    十四、《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称使用伪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是否包括居民身份证?
    《治安管理处罚法》未对违反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行为进行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称使用伪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不包括居民身份证。对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行为由《居民身份证法》进行调整。
    十五、对“黑网吧”可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 查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所称的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是指需公安机关审查批准才能从事,并由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行业许可证的行业。当事人领取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一般包括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和保安培训机构等行业,网吧不在此类行业之内。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只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和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对“黑网吧”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进行查处。
   十六、租赁门面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所称的房屋出租?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所禁止的行为,是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行为,如果租赁人租赁门面未用于居住,不能依据本条进行查处。
    十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收购赃物主体指特定主体(依法登记的废旧物品收购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还是一般主体?如是指特定主体,对收购赃物的一般主体如何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所指的收购赃物的主体是指具有合法资格的典当业经营者和废旧物品收购从业者,系特定主体。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购赃物的行为,不应依据该条进行查处。
    十八、购买赃物自用是否能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了“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的行为应该予以处罚,对于行为人购买赃物自用的行为如何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但对赃物应该进行追缴并退还被侵害人。对于行为人购买赃物数量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九、被假释人员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规定可否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包括《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和《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等,对于被假释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
    二十、利用手机以短信形式多次发送淫秽信息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发送信息干拢他人正常生活),还是第六十八条(传播淫秽信息)来查处?
    利用手机以短信形式多次发送淫秽信息可能构成“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也可能构成“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如何认定,应当根据违法嫌疑人的主观目的、发送信息数量和行为后果等综合考虑。如果针对特定对象发送淫秽信息,目的是为对信息接收人进行侮辱、挑逗、干扰其正常生活的,应适用第四十二的规定;如果发送淫秽信息是为了传播,则适用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二十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侵害人或者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中的“登记”与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中的“登记”有何不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登记”是指“证据登记保存”手续,包括对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场地、新旧程度等予以登记,并写明被登记物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执行登记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办案民警的姓名和时间等内容。
    而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中的“登记”是指对于被扣押的物品,经公安机关核实系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将物品退还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存卷备查。
    二十二、当场处罚是否需要制作询问笔录?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当场处罚是为了提高公安机关办案效率,保证治安案件得到及时的处理。适用当场处罚可不单独制作询问笔录。但对有物证、书证等证据的,应当予以扣押。?
    二十三、对作为证据扣押的物品是否包括文件?对扣押的物品处理是否有时间限制?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对于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物品”包括文件。对于扣押的物品,公安机关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二十四、如何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中的“现场发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中规定对于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口头传唤。这里的“现场发现”既包括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实施现场,发现或者抓获行为人的情形,也包括人民警察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现场以外的地方发现或者抓获已受理的治安案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情形。
    二十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传唤后,公安机关应如何告知其家属?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及时以口头、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其家属;被传唤人自行通知家属的,人民警察必须在场。通知情况应当在传唤证或者询问笔录中记录在案,或者单独制作笔录,由被传唤人和民警签名或捺指印。因被传唤人拒绝提供家属姓名、联系方式及地址等情况,或者其他无法及时通知的,办案民警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由被传唤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二十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决定行政拘留处罚后,公安机关应当如何通知其家属?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家属,“及时”一般理解为对被处罚人宣告、送达处罚决定书后二十四小时内。为保证通知的及时性,可以采取当面告知、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对于无法采取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的,可以采取邮寄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方式通知。办案单位应当将通知家属的时间、方式、被通知人姓名等具体情况在送达回执或者处罚决定书附卷联中注明,并由办案民警和被处罚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二十七、传唤是否需要办理延长询问查证时间的审批手续,如何办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传唤后的询问查证时间分为八小时和二十四小时两种情况,因此民警在口头传唤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在签发传唤证时,根据是否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况,决定询问查证的时间为八小时还是二十四小时,传唤时告知并在询问笔录中记录在案。如果传唤询问查证时间为八小时,期间发现案件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需口头或者书面报经公安机关或者其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口头报批的,办案民警应当记录在案。  
    二十八、涉毒案件中毒品的鉴定要一定的时间,能否先收缴再鉴定?
    根据办案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能够判定,不需要鉴定就能够确定的毒品应及时收缴,对于不能确定的疑似毒品的物质,可以先采取扣押,鉴定属实后再进行收缴。
    二十九、民警在接处警时,对明确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和经现场调处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
    对明确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不予受理,但应当在接处警登记簿上作记载,可以不制作《受案登记表》,但应告知报案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
    对在接处警中现场调处的案件,可不形成案卷材料。但应在报警案件登记薄中注明,有条件的,应当要求当事人签名。
    三十、如何履行传唤、检查、处罚等批准手续?
    对于一案多人需要履行传唤、检查、处罚等内部审批手续的,在呈请批准时可以多人只制作一张呈请报告书。如人数较多,可以将人员、案情等具体情况材料附在审批表后。


关于印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 湘公通[200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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