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枪支等警用装具配备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湘公通[2003]114号
- 索引号:430S00/2021-01006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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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公安局:
当前,涉枪、涉爆、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日益突出,一些犯罪分子采取极端做法,持枪械、刀具等凶器与民警对抗,甚至偷袭民警,有些执勤民警由于未配带枪支、警械、防弹衣、防护头盔等必备装具,或携带了枪支警械而未正确使用等原因,造成不必要的伤亡。今年1月至9月,我省共发生此类案件75起,1名民警牺牲,374名民警受伤。
为有效预防和切实减少民警在执行勤务时的伤亡,现就加强全省公安机关枪支、警械、防弹衣、防护头盔等必备警用装具的配备、管理、使用、训练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所有一线执勤民警,配齐配足枪支以及警械、防弹衣、防护头盔等必备装具。在配枪岗位工作,符合配枪条件的民警,没有办理持枪证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快申办持枪证。没有办理枪证的枪支要尽快申办枪证。因枪支损坏、短缺等原因导致一线执勤民警配枪不足的,要尽快向省厅申报调拨。
二、严格公务用枪管理使用。执勤民警要严格执行上班和执行任务时领枪,下班和任务执行完毕后交回集中保管的制度。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需由个人保管枪支的,要严格执行县级公安局局长审批制度,落实管理责任。要改进和完善枪支、警械、防弹衣、防护头盔等装具的保管工作,随时保证一线执勤民警执行巡逻、盘查、堵截、押解、搜查、缉捕、处置突发事件等勤务活动的需要。枪库要专人24小时值班守护,方便民警存取枪支。
三、加强技能培训,提高持枪、用枪水平,确保自身安全。持枪民警要认真学习《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实弹射击、警械技能和体能训练,不断提高持枪、用枪水平和实战能力,依法、有效打击违法犯罪,维护自身安全。工作中要严防发生枪支丢失、被盗和走火伤人的案件事故;要提高警惕,加强协作配合,确保自身安全。
四、严格责任追究。单位领导、枪支管理人员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不给一线执勤民警配齐配足枪支造成民警伤亡的,要按照公安部《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从严处理。今年以来,民警执勤时应当携带、使用枪支而未携带、使用,造成民警伤亡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责任追究情况要报省厅。
当前,涉枪、涉爆、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日益突出,一些犯罪分子采取极端做法,持枪械、刀具等凶器与民警对抗,甚至偷袭民警,有些执勤民警由于未配带枪支、警械、防弹衣、防护头盔等必备装具,或携带了枪支警械而未正确使用等原因,造成不必要的伤亡。今年1月至9月,我省共发生此类案件75起,1名民警牺牲,374名民警受伤。
为有效预防和切实减少民警在执行勤务时的伤亡,现就加强全省公安机关枪支、警械、防弹衣、防护头盔等必备警用装具的配备、管理、使用、训练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所有一线执勤民警,配齐配足枪支以及警械、防弹衣、防护头盔等必备装具。在配枪岗位工作,符合配枪条件的民警,没有办理持枪证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快申办持枪证。没有办理枪证的枪支要尽快申办枪证。因枪支损坏、短缺等原因导致一线执勤民警配枪不足的,要尽快向省厅申报调拨。
二、严格公务用枪管理使用。执勤民警要严格执行上班和执行任务时领枪,下班和任务执行完毕后交回集中保管的制度。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需由个人保管枪支的,要严格执行县级公安局局长审批制度,落实管理责任。要改进和完善枪支、警械、防弹衣、防护头盔等装具的保管工作,随时保证一线执勤民警执行巡逻、盘查、堵截、押解、搜查、缉捕、处置突发事件等勤务活动的需要。枪库要专人24小时值班守护,方便民警存取枪支。
三、加强技能培训,提高持枪、用枪水平,确保自身安全。持枪民警要认真学习《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实弹射击、警械技能和体能训练,不断提高持枪、用枪水平和实战能力,依法、有效打击违法犯罪,维护自身安全。工作中要严防发生枪支丢失、被盗和走火伤人的案件事故;要提高警惕,加强协作配合,确保自身安全。
四、严格责任追究。单位领导、枪支管理人员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不给一线执勤民警配齐配足枪支造成民警伤亡的,要按照公安部《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从严处理。今年以来,民警执勤时应当携带、使用枪支而未携带、使用,造成民警伤亡的,要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责任追究情况要报省厅。
湖南省公安厅
二00三年十月八日
二00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