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公治[2006]40号
- 索引号:430S00/2021-01006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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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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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公安局治安、经文保支队、处、科:
现将《湖南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治安总队。
现将《湖南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治安总队。
湖南省公安厅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湖南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批和工程验收工作,保证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公安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第86号令,下称《实施办法》)及《湖南省贯彻〈实施办法〉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专家库(下称专家库)由公安机关治安、经文保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建立专家库总库,各市州公安局治安、经文保部门建立本地区专家库分库。
第三条 专家库由公安机关治安、经文保、科技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干部以及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事业心强,有较高的职业素养;
2、熟悉金融安全保卫工作知识和相关的行业技术标准;安防公司的技术人员要求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3、无违法违纪行为或不良记录。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主要参与以下工作:
(一)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
(二)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进行鉴定和验收;
(三)完成公安机关治安、经文保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专家评选入库程序:
(一)市州分库由符合评选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按照规定填写专家登记表,由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州公安机关治安、经文保部门审定,并报省厅治安总队备案,纳入省专家库统一管理。市州分库人数控制在50人以内;
(二)省厅、省级金融单位及安防公司专家人选由省厅治安总队审定;
(三)对拟入库的人选,由省厅在网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后,由省厅统一颁发聘书,有效期两年。
第七条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防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时,应当从专家库中选派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至少2名金融机构保卫、业务人员,1名安防工程技术人员),组长由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安机关指定。
除专家库中当地专家外,县(市)公安机关审批验收时,由市州公安局在专家库中选派1至3名专家参加,市州公安机关审批验收时,由省厅在专家库中选派1至3名专家参加。
第八条 专家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其成员对所提出的审批验收意见负责。专家组成员有坚持个人意见的权利,选派单位不得向所选用专家施加任何压力,要求其改变自己的意见。
第九条 专家组成员参与行政许可时,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承担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工作时,应主动申请回避;对违反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验收工作的,可直接向选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条 专家库每两年进行一次审核,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以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公安机关形象活动的;
(二)营私舞弊、拉帮结派,违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
(三)利用审批验收,谋取私利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损害选用单位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六)两次以上不接受公安机关指派参与审批验收工作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聘任为专家的。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治安、经文保部门要建立健全入库专家的档案,定期了解专家发挥作用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咨询的费用,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方案评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专家库(下称专家库)由公安机关治安、经文保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建立专家库总库,各市州公安局治安、经文保部门建立本地区专家库分库。
第三条 专家库由公安机关治安、经文保、科技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干部以及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事业心强,有较高的职业素养;
2、熟悉金融安全保卫工作知识和相关的行业技术标准;安防公司的技术人员要求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3、无违法违纪行为或不良记录。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主要参与以下工作:
(一)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
(二)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进行鉴定和验收;
(三)完成公安机关治安、经文保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专家评选入库程序:
(一)市州分库由符合评选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按照规定填写专家登记表,由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州公安机关治安、经文保部门审定,并报省厅治安总队备案,纳入省专家库统一管理。市州分库人数控制在50人以内;
(二)省厅、省级金融单位及安防公司专家人选由省厅治安总队审定;
(三)对拟入库的人选,由省厅在网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后,由省厅统一颁发聘书,有效期两年。
第七条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防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时,应当从专家库中选派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至少2名金融机构保卫、业务人员,1名安防工程技术人员),组长由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安机关指定。
除专家库中当地专家外,县(市)公安机关审批验收时,由市州公安局在专家库中选派1至3名专家参加,市州公安机关审批验收时,由省厅在专家库中选派1至3名专家参加。
第八条 专家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其成员对所提出的审批验收意见负责。专家组成员有坚持个人意见的权利,选派单位不得向所选用专家施加任何压力,要求其改变自己的意见。
第九条 专家组成员参与行政许可时,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承担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工作时,应主动申请回避;对违反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验收工作的,可直接向选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条 专家库每两年进行一次审核,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以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公安机关形象活动的;
(二)营私舞弊、拉帮结派,违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
(三)利用审批验收,谋取私利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损害选用单位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六)两次以上不接受公安机关指派参与审批验收工作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聘任为专家的。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治安、经文保部门要建立健全入库专家的档案,定期了解专家发挥作用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咨询的费用,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方案评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