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公通[2005]72号
- 索引号:430S00/2021-01006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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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公安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全面加强和改进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促进“平安湖南”建设,省公安厅、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湖南省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全面加强和改进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促进“平安湖南”建设,省公安厅、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湖南省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湖南省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实施意见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2月1日施行。为促进《条例》在全省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维护全省社会稳定和治安平稳,促进“平安湖南”建设,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1、《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单位内部保卫工作的行政法规。它进一步明确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方针,组织领导体制及工作原则,为新时期全面加强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大力加强和改进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维护单位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力武器。
2、贯彻实施《条例》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以加强内部安全防范为重点,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把单位内部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为单位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环境。
3、贯彻落实《条例》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三年努力,到2008年底,全面建立起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工作机制,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单位负责制”和“法人代表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单位保卫机构建立,保卫、巡逻、值班人员配备齐全,工作有效;重点要害部位全部安装了物防和技防设施,内部安全防范网络初步形成;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单位秩序良好,职工满意。
4、贯彻落实《条例》的主要任务是:
(1)健全机构,落实人员。全省所有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单位规模大小,人数多少分别设立保卫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必须建立治安保卫机构,配足专职保卫人员并向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治安保卫一般单位要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内部及周边的治安状况,配备值班、门卫、巡逻、专职守护人员,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看护制度,切实维护好本单位治安秩序和公共财产安全。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各级综治部门、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各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加强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3)加强物防、技防建设。各地要在贯彻落实《条例》中,对单位内部的要害部位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彻底摸清要害部位的物防、技防设施建设及有效运转情况。公安机关要加强监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树立“花小钱、保大钱、保重点”的思想,对未安装物防、技防设施的要害部位要限期安装,尽快投入使用。对闲置和未发挥作用的技防设施,要尽快修复,投入使用。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全省内部单位中的要害部位全部安装物防、技防设施,并与公安报警系统联网,初步建成安全网络防范体系,全面提高防范能力。
(4)建立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新机制和“法人代表负责制”,促使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切实负起责任,真正做到将治安保卫工作与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综治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着力抓好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二、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建立和完善《条例》贯彻机制。
5、贯彻落实《条例》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作用和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全面推进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各级综治部门要把贯彻《条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范畴,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加强领导,加强督促检查。对那些不重视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导致单位或行业内部秩序混乱,或发生重大治安事故和严重刑事案件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坚决实行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 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政府主管部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6、对行业、系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要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在抓好本单位贯彻实施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负责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定本系统、本行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规范、标准,及时掌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检查,督促整改重大隐患,解决本系统、本行业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7、各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在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单位内部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针对本单位的性质、特点和对防范工作的特殊要求,以防盗、防抢、防火、防破坏、防泄密、防事故为重点,制定内部防范工作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对重点地区、要害部位、单位内部的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有害物品的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效防止各类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积极配合司法、公安等部门做好对刑释、解教人员、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管理、教育、挽救、转化工作,落实帮教措施,减少重新犯罪;结合全民普法工作,在单位内部开展经常化、制度化的法制宣传教育,培养职工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加强对进出单位的流动人员和在单位内部从事务工、经商等经济活动人员的治安管理,确保单位内部安全。
8、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严格依法履行指导、监督职能,大力推进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1)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指导、监督工作体制。各级公安机关要将辖区内所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指导、监督范围。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省厅、市局、分(县)局和派出所四级指导、监督体制。对少数性质特殊、地位重要的重点单位,省厅、市局、分(县)局要作为重点工作对象,会同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加强联系、指导、监督、服务。上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工作的协调、指导和考核。要把辖区内单位发案少、秩序好、治安稳定以及派出所信息灵通、指导监督有力、接处警及时、工作规范作为衡量派出所指导、监督工作的综合指标,纳入派出所等级评定和基层基础考核之中,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2)完善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执法检查制度,严格检查程序。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开展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和综合检查,要实行严格的检查制度和检查程序。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开展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民警共同检查,并按规定出示有关工作证件;执行检查的民警必须认真做好《检查笔录》,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见证人核对签名。如果被检查单位和检查民警出现意见分歧时,请见证人核对签名。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治安隐患,应当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必要时对发现的治安隐患可以拍照、录像,作为证据保存。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将监督整改和整改责任分别落实到执行检查的民警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
(3)分类整改单位内部治安隐患。单位内部治安隐患分为一般治安隐患、重大治安隐患和特大治安隐患三类:一般治安隐患是指违反《条例》的规定,可能引发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的情形;重大治安隐患是指严重违反《条例》规定,可能引发重大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巨大财产损失的情形;特大治安隐患是指严重违反《条例》规定,可能引发恶性刑事案件或者特大治安灾害事故,导致群死群伤事故或者特别巨大财产损失的情形。重、特大治安隐患的确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在检查后3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要按照治安隐患整改的难易程度,明确隐患整改期限,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当督促被检查单位加强治安防范和安全管理,防止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4)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在责令期限整改的同时,应当处以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治安隐患,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应按照一般、重大、特大治安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明确相应的处罚幅度,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对违反《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裁决。要建立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机制,健全并严格执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制度和法律审核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
(5)加大对单位内部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力度。要加强单位内部重点人口、枪支爆炸危险物品、公共复杂场所管理。经常排摸学校、石油、电力、冶金、矿山等单位周边地区的突出治安问题,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整治,为单位的建设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要认真受理单位报警求助,完善接处警机制,及时提供优质服务和安全保障。
(6)加强对单位内部刑事案件的侦办工作。各地公安机关内保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分工管辖的重大责任事故等刑事案件侦办工作,办案力量强的地方,还可侦办在指导、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有条件侦破的其他刑事案件。要加强与刑侦、经侦等办案部门的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发挥整体优势,严厉打击侵害单位的刑事犯罪活动。
9、经委、国资委、商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企业搞好安全保卫,减少和防止安全隐患与事故,积极化解单位内部矛盾纠纷,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可能引发治安问题的信访信息,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企业周边地区的治安整治,加大对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宣传力度,宣传贯彻《条例》的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增强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10、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深入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健全学校治安保卫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管理长效机制,落实校园治安防范措施。
11、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部门要指导、推动各金融(证券、保险)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完善物防、技防设施,防止和减少抢劫、盗窃、诈骗案件的发生。
12、电信、电力、储备、烟草、军工、石油、输气部门要加强单位内部保卫机构建设,确定并充实专职的巡逻、看护人员,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预防各类盗窃、破坏案件,保障生产设施的安全。
三、突出重点,保障安全,切实加强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13、准确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条例》规定和《全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判定工作实施方案》,在以往重点要害保卫工作的基础上,积极会同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认真研究细化本地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确定范围、标准、程序,全面摸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底数,于2005年9月1日前报本级政府确定。
14、建立健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对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各级公安机关督促其按照省公安厅统一制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判定登记表》逐一填报,并将每个重点单位的基本情况、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重要部位等情况登记建档,使辖区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底数清、情况明,为加强和规范监管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15、切实加强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监管。要指导重点单位认真分析确定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并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设置必要的技防设施。在继续执行金融、文博、军工三个风险等级及防护级别规定的同时,公安机关和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要立足单位实际,研究制定系统性或行业性的技防建设标准,对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予以重点保护。同时,要结合社会应急机制建设,指导重点单位制定完善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和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根据反恐防暴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实战演练,不断积累实战经验,确保各项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到位。
四、狠抓培训,规范管理,大力加强治安保卫队伍建设。
16、加强对内保民警和单位保卫人员的培训。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需要充实内保民警队伍,选调一批政治业务素质好、年富力强的民警从事指导、监督工作,全面提升公安机关指导、监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水平。按照《全省内保民警和保卫人员培训方案》,公安机关和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要将提高保卫人员素质放在治安保卫工作基础建设的战略地位,大力开展保卫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尽快提高保卫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要组建保卫人员人才库,积极向单位推荐保卫专业人才。2007年底,要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分级轮训一遍。2005年底前,省厅和市局将对全省公安机关从事内保工作的民警轮训一遍。
17、积极探索保卫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把保卫队伍建设逐步推向职业化、市场化、正规化轨道。要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大力推进保卫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建设。要结合实际,探索制定保卫人员的职业标准、职称评定、晋职晋级规定、培训纲要等,积极筹建保卫人员培训基地,培养师资力量。2005年完成调研规划和各项筹备工作,2006年建立实施保卫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一、明确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1、《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单位内部保卫工作的行政法规。它进一步明确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方针,组织领导体制及工作原则,为新时期全面加强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大力加强和改进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维护单位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力武器。
2、贯彻实施《条例》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以加强内部安全防范为重点,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把单位内部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为单位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工作、学习、生产、生活环境。
3、贯彻落实《条例》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三年努力,到2008年底,全面建立起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工作机制,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单位负责制”和“法人代表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单位保卫机构建立,保卫、巡逻、值班人员配备齐全,工作有效;重点要害部位全部安装了物防和技防设施,内部安全防范网络初步形成;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单位秩序良好,职工满意。
4、贯彻落实《条例》的主要任务是:
(1)健全机构,落实人员。全省所有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单位规模大小,人数多少分别设立保卫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必须建立治安保卫机构,配足专职保卫人员并向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治安保卫一般单位要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内部及周边的治安状况,配备值班、门卫、巡逻、专职守护人员,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看护制度,切实维护好本单位治安秩序和公共财产安全。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各级综治部门、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各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加强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3)加强物防、技防建设。各地要在贯彻落实《条例》中,对单位内部的要害部位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彻底摸清要害部位的物防、技防设施建设及有效运转情况。公安机关要加强监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树立“花小钱、保大钱、保重点”的思想,对未安装物防、技防设施的要害部位要限期安装,尽快投入使用。对闲置和未发挥作用的技防设施,要尽快修复,投入使用。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全省内部单位中的要害部位全部安装物防、技防设施,并与公安报警系统联网,初步建成安全网络防范体系,全面提高防范能力。
(4)建立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新机制和“法人代表负责制”,促使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切实负起责任,真正做到将治安保卫工作与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综治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着力抓好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二、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建立和完善《条例》贯彻机制。
5、贯彻落实《条例》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组织协调作用和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全面推进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各级综治部门要把贯彻《条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范畴,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加强领导,加强督促检查。对那些不重视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导致单位或行业内部秩序混乱,或发生重大治安事故和严重刑事案件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坚决实行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 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政府主管部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6、对行业、系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要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在抓好本单位贯彻实施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负责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定本系统、本行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规范、标准,及时掌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检查,督促整改重大隐患,解决本系统、本行业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7、各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在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单位内部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针对本单位的性质、特点和对防范工作的特殊要求,以防盗、防抢、防火、防破坏、防泄密、防事故为重点,制定内部防范工作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对重点地区、要害部位、单位内部的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有害物品的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效防止各类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积极配合司法、公安等部门做好对刑释、解教人员、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管理、教育、挽救、转化工作,落实帮教措施,减少重新犯罪;结合全民普法工作,在单位内部开展经常化、制度化的法制宣传教育,培养职工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加强对进出单位的流动人员和在单位内部从事务工、经商等经济活动人员的治安管理,确保单位内部安全。
8、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严格依法履行指导、监督职能,大力推进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1)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指导、监督工作体制。各级公安机关要将辖区内所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指导、监督范围。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省厅、市局、分(县)局和派出所四级指导、监督体制。对少数性质特殊、地位重要的重点单位,省厅、市局、分(县)局要作为重点工作对象,会同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加强联系、指导、监督、服务。上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工作的协调、指导和考核。要把辖区内单位发案少、秩序好、治安稳定以及派出所信息灵通、指导监督有力、接处警及时、工作规范作为衡量派出所指导、监督工作的综合指标,纳入派出所等级评定和基层基础考核之中,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2)完善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执法检查制度,严格检查程序。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开展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和综合检查,要实行严格的检查制度和检查程序。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开展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民警共同检查,并按规定出示有关工作证件;执行检查的民警必须认真做好《检查笔录》,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见证人核对签名。如果被检查单位和检查民警出现意见分歧时,请见证人核对签名。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治安隐患,应当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必要时对发现的治安隐患可以拍照、录像,作为证据保存。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将监督整改和整改责任分别落实到执行检查的民警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
(3)分类整改单位内部治安隐患。单位内部治安隐患分为一般治安隐患、重大治安隐患和特大治安隐患三类:一般治安隐患是指违反《条例》的规定,可能引发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的情形;重大治安隐患是指严重违反《条例》规定,可能引发重大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巨大财产损失的情形;特大治安隐患是指严重违反《条例》规定,可能引发恶性刑事案件或者特大治安灾害事故,导致群死群伤事故或者特别巨大财产损失的情形。重、特大治安隐患的确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在检查后3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要按照治安隐患整改的难易程度,明确隐患整改期限,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当督促被检查单位加强治安防范和安全管理,防止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4)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在责令期限整改的同时,应当处以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治安隐患,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应按照一般、重大、特大治安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明确相应的处罚幅度,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对违反《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裁决。要建立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机制,健全并严格执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制度和法律审核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
(5)加大对单位内部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力度。要加强单位内部重点人口、枪支爆炸危险物品、公共复杂场所管理。经常排摸学校、石油、电力、冶金、矿山等单位周边地区的突出治安问题,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整治,为单位的建设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要认真受理单位报警求助,完善接处警机制,及时提供优质服务和安全保障。
(6)加强对单位内部刑事案件的侦办工作。各地公安机关内保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分工管辖的重大责任事故等刑事案件侦办工作,办案力量强的地方,还可侦办在指导、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有条件侦破的其他刑事案件。要加强与刑侦、经侦等办案部门的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发挥整体优势,严厉打击侵害单位的刑事犯罪活动。
9、经委、国资委、商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企业搞好安全保卫,减少和防止安全隐患与事故,积极化解单位内部矛盾纠纷,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可能引发治安问题的信访信息,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企业周边地区的治安整治,加大对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宣传力度,宣传贯彻《条例》的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增强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10、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深入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健全学校治安保卫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管理长效机制,落实校园治安防范措施。
11、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部门要指导、推动各金融(证券、保险)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完善物防、技防设施,防止和减少抢劫、盗窃、诈骗案件的发生。
12、电信、电力、储备、烟草、军工、石油、输气部门要加强单位内部保卫机构建设,确定并充实专职的巡逻、看护人员,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预防各类盗窃、破坏案件,保障生产设施的安全。
三、突出重点,保障安全,切实加强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13、准确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条例》规定和《全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判定工作实施方案》,在以往重点要害保卫工作的基础上,积极会同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认真研究细化本地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确定范围、标准、程序,全面摸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底数,于2005年9月1日前报本级政府确定。
14、建立健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对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各级公安机关督促其按照省公安厅统一制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判定登记表》逐一填报,并将每个重点单位的基本情况、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重要部位等情况登记建档,使辖区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底数清、情况明,为加强和规范监管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15、切实加强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监管。要指导重点单位认真分析确定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并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设置必要的技防设施。在继续执行金融、文博、军工三个风险等级及防护级别规定的同时,公安机关和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要立足单位实际,研究制定系统性或行业性的技防建设标准,对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予以重点保护。同时,要结合社会应急机制建设,指导重点单位制定完善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和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根据反恐防暴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实战演练,不断积累实战经验,确保各项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到位。
四、狠抓培训,规范管理,大力加强治安保卫队伍建设。
16、加强对内保民警和单位保卫人员的培训。各级公安机关要根据需要充实内保民警队伍,选调一批政治业务素质好、年富力强的民警从事指导、监督工作,全面提升公安机关指导、监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水平。按照《全省内保民警和保卫人员培训方案》,公安机关和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要将提高保卫人员素质放在治安保卫工作基础建设的战略地位,大力开展保卫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尽快提高保卫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要组建保卫人员人才库,积极向单位推荐保卫专业人才。2007年底,要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分级轮训一遍。2005年底前,省厅和市局将对全省公安机关从事内保工作的民警轮训一遍。
17、积极探索保卫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把保卫队伍建设逐步推向职业化、市场化、正规化轨道。要加强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大力推进保卫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建设。要结合实际,探索制定保卫人员的职业标准、职称评定、晋职晋级规定、培训纲要等,积极筹建保卫人员培训基地,培养师资力量。2005年完成调研规划和各项筹备工作,2006年建立实施保卫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