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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公治[2005]40号

  • 索引号:430S00/2021-01006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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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切实做好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判定工作,省厅研究制定了《全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判定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抓紧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治安总队。
湖南省公安厅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全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判定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为切实维护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的稳定与安全,根据公安部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际,制定全省公安机关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下称“重点单位”)判定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各级公安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服从于经济建设为宗旨,从建设“平安湖南”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性,周密部署,切实做好重点单位判定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重点单位等级管理的原则。针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区域差异较大,重点单位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根据《条例》第十三条所确定的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列为重点单位的范围,并具体分析单位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影响程度,将重点单位划分为省、市、县(市、区)三个等级。
   (二)基础调查属地为主的原则。根据我省公安机关监督指导单位保卫工作的现行体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重点单位的基础调查工作由各县(市、区)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由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所有符合重点单位条件的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并逐一填写《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判定工作登记表》(式样附后)上报县、区公安局主管部门。各县、区治安、经文保部门根据系统、行业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派出所排摸情况进行查漏补缺并汇总提出拟定等级意见,以确保基础调查不留死角。
    三、方法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 基础调查(7月1日至31日)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要组织治安、经文保部门和派出所对辖区内单位的底数进行全面摸排,对其中符合重点单位条件的,按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判定工作登记表》的要求认真进行基础调查,摸清各重点单位的具体地址、行业属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员工人数、生产经营状况、要害部位数、保卫机构和人员等基本情况,为开展等级判定工作打下基础。
    (二) 审核判定(8月1日至8月15日)
    在这一阶段,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经文保部门要会同消防、法制及驻地派出所等部门对照《条例》第十三条所确定的11大类重点单位范围以及本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单位等级判定标准,对排查出来的重点单位逐一进行甄别判定,提出对各个重点单位等级判定的意见,填写《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判定工作登记表》,并建档管理。
    (三) 上报审批(8月15日至8月31日)
    在这一阶段,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经文保部门要将拟确定为省、市、县(市、区)级重点单位的基本情况、判定理由等进行综合,形成专题报告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审签,再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名义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对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为重点单位的,公安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单位。各级公安机关要将本级政府确定的重点单位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四、重点单位的范围及等级判定标准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省厅研究提出重点单位的等级判定标准如下,供各地参考: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省、市、县(市)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讯社等新闻单位,应分别确定为省、市、县(市)级重点单位;各类广播电视信号的发射台、传输站,应依据其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确定为相应等级的重点单位。
   (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1、对本省范围内的主要民用机场,应确定为省级重点单位。
    2、对铁路运输部门设立的设区市的火车站,应确定为市级重点单位。其他车站应确定为县级重点单位。
    3、对各类港口(包括客运、货运港口),应确定为市级重点单位,对市、县(市)政府交通部门设立的长途客运汽车站,应确定为市、县(市)级重点单位。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对从事航天、飞机、船舶、导弹、雷达、指挥自动化等国防科技研究的研制或军工生产单位,应确定为省级重点单位;对从事武器、装备类军工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应确定为市级重点单位;对从事军需、供给等一般军工产品生产任务的军工企业,应确定为县(市、区)级重点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单位。
    1、对省、市、县(市)电信、网通、移动、联通、卫通、铁通等电信运营公司,应分别确定为省、市、县(市)级重点单位。
    2、对省、市、县(市)金融、邮政单位,应分别确定为省、市、县(市)级重点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1、对火力、水力发电企业(包括对外供电的企业自备电厂)应主要确定为市级重点单位。
    2、对省、市、县(市)供电公司及其电网调度中心、信息中心(监控中心),应一并确定为省、市、县(市)级重点单位。
    3、对各类水库、排灌站等水利设施单位和城市水、燃气、石化、石油企业,应依据其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确定为市、县(市、区)级重点单位。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1、湖南物资储备管理局应确定为省级重点单位,其下属各物资储备处应确定为市级重点单位。
    2、国家及省、市粮食储备库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确定为市、县(市)级重点单位。
    3、对各类商贸中心,应主要参照其营业面积、员工人数、年销售总额、对公共安全的影响等(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掌握),分别确定为市、县(区)级重点单位。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1、对属于国家“211工程”的重点高等院校,应确定为省级重点单位;对其它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院校),应主要确定为市级重点单位。
    2、对教育系统所属(或行业、民办)各类中小学校、职业技校,应依据其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确定为市、县(市、区)级重点单位。
    3、对国家级科研院所及其下属研究机构,应确定为省级重点单位;其它科研院所,应主要确定为市级重点单位。
    4、对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和文化单位或文化、体育场馆,应依据其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确定为省、市、县(市、区)级重点单位。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对各类博物馆,应主要依据其风险等级(一、二、三级风险),分别确定为省、市、县(市)级重点单位。
    2、对各类档案馆,应依据其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确定为省、市、县(市)级重点单位。
    3、对国家级、省、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分别确定为省、市、县(市、区)级重点单位。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毒种的单位。
    1、对重要的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应确定为市级重点单位;其它单位,应确定为县(市、区)级重点单位;对实验、保藏传染性菌、毒种的单位,应确定为市级重点单位。
   (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对国家级、省级重点建设工程单位,应分别确定为省、市级重点单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对重要党政机关,可依据其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确定为省、市、县(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对各类生产性工业企业,应主要依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并结合其员工数、产值、利税等要素(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掌握),分别确定为市、县(市、区)级重点单位。
    五、判定中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的二级单位问题。对实行集团化管理的大型企业下属二级单位的等级判定,应区别以下情况:一是二级单位与其总公司隶属于同一行政区域,但二级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分别判定其重点单位等级;二是二级单位与其总公司隶属于同一行政区域,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属于独立核算单位的,应分别判定其重点单位等级;三是二级单位与其总公司隶属于不同行政区域的,不论二级单位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均应判定其重点单位等级。
   (二)关于金融、电力、电信、邮政等系统的分支机构问题。鉴于金融、电力、电信、邮政等系统的分支机构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这些单位分支机构的等级判定应区别以下情况:一是在省辖市的市区范围内,统一对市级分行、公司、局作等级判定,其分支机构只纳入排查范围而不作等级判定;二是设在县(市)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应作等级判定;对设在乡镇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只作基础调查而不作等级判定。
   (三)关于各类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及其校区(分校)问题。鉴于国务院将依据《条例》另行制定高等院校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规定,因此仍应将各类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纳入基础调查和等级判定的范围,但在操作中应区别以下情况:一是在省辖市市区范围内的高等院校及其校区,由所在地的市级公安机关统一对该高校作等级判定,其所属各校区只作基础调查而不作等级判定;二是对高等院校设在其他地区的分校(或校区),由所在地的市级公安机关进行基础调查和等级判定;三是对中等职业技术类学校及其分校,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公安机关进行基础调查和等级判定。
   (四)关于企业派驻机构问题。鉴于企业派驻机构的情况较为复杂,判定中应区别以下情况:一是对本地企业设在其他地区的派驻机构,不作基础调查和等级判定;二是对外地企业(含外资企业)设在本地的派驻机构,如属生产性机构的,应作基础调查和等级判定;如属管理性办事机构的,则不作基础调查和等级判定。
   (五)关于铁路、民航等行业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单位的判定问题。鉴于铁路、民航等行业公安机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单位负有监督指导职责,故其管辖范围内重点单位判定工作,由上述公安机关参照本方案组织实施,但其重点单位上报政府审批工作由所在地的市级公安机关统一协调解决。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推动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判定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要主动将公安机关开展重点单位判定以及下一步加强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向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一次专题汇报,争取领导重视和支持。要结合重点单位的基础调查工作,积极宣传贯彻《条例》,主动向有关单位领导介绍重点单位判定工作的具体要求、判定标准和操作程序,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在公安机关内部,治安、经文保、消防、法制、派出所等部门要相互配合,由熟悉情况、懂内保业务的同志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具体负责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上级公安机关要抓好判定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督促指导,及时研究判定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判定工作质量。一要统一判定标准。要组织民警认真学习理解《条例》原文,准确把握重点单位的等级判定标准,确保不漏判、不误判。二要规范操作程序。基础调查、审核判定和上报审批是判定工作中紧密关联的三个阶段,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各个阶段的工作。三要落实工作责任。要按照“谁调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认真落实基础调查、审核判定、上报审批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确保基础调查不留死角、等级判定准确得当、上报审批及时规范。
   (三)强化监督指导,依法保障重点单位的稳定与安全。需要强调的是,重点单位等级不完全等同于公安机关的监督指导等级。因此,重点单位判定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要按照“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公安机关内部对重点单位的监督指导关系,将对省、市、县(市、区)三级重点单位的监督指导责任,逐级明确到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经文保部门或驻地派出所,着力构建“重点突出、分级负责、职责明晰、问责有人”的监督指导工作机制。要按照《条例》规定,依法督促重点单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重点单位稳定与安全。
    附: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判定工作登记表 


关于印发《全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公治[200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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