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安服务企业管理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21-01006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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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为加强保安服务企业(是指保安服务公司以及在湖南省内注册登记从事生产、销售保安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保安服务器材(装备)的企业)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凭省公安厅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依法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在
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执照复印件送省公安厅登记备查。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二、保安服务企业拟变更法定代表人和增加武装守护押运项目的,应持省公安厅保安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其它登记事项的变更,由企业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三、为加强对保安服装、保安服务标志和保安器材(装备)的管理,申请生产、销售保安服装、保安服务标志和保安服务器材(装备)的企业,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
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执照复印件送省公安厅登记备查。
四、保安服务企业应于每年
1月31日前向省公安厅和所在地市(州)公安局上报上年度保安服务活动开展和内部管理情况,省公安厅对其上报情况进行评审,并签发《湖南省保安服务企业年度评审意见书》。保安服务企业在取得省公安厅《湖南省保安服务企业年度评审意见书》后,再向原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办理年度检验。保安服务企业在办理完年度检验后1个月内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度检验情况复印送省公安厅和所在地市(州)公安局登记备查。未取得省公安厅《保安服务企业年度评审意见书》的,原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年度检验。
五、省公安厅依法撤销或注销《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服务企业,应在撤销或注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30个工作日内向原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附件:湖南省保安服务企业年度评审意见书
湖南省保安服务企业
年度评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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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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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
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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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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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
安厅
主管
部门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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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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