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高速公路小型车辆超速违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21-01006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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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11-0700
湘公通〔
2011〕137号
关于调整高速公路小型车辆超速违法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公安局:
为切实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交警总队呈报,省厅审批,决定修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章第九十三条第
1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速的违法行为情形”的处罚裁量基准,修改后的高速公路小型车辆超速违法处罚基准如下:
1、超速
5%以下(含)的,处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2、超速
5%以上50%以下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超速
50%(含)以上55%以下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驾驶证。
4、超速
55%(含)以上60%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驾驶证。
5、超速
60%(含)以上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驾驶证。
其他行政处罚基准不变。
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
行政处罚 超速违法 小型车辆 调整公路 通知
抄送:公安部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
厅属各单位。 (共印450份)
湖南省公安厅警令部 2011年9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