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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关于《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修订依据和说明

  • 索引号:430S00/2021-01006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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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关于《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试行)》的修订依据和说明
 
省人民政府:
2009年 4月份,交警总队推行《湖南省公安交警系统服务经济发展服务人民群众十八条措施》,其中对在高速公路小车超速违法按7个层次处罚,并录入了《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原基准已不符合实际,确有调整的必要,现将修订说明和依据报告如下:
一、起草说明
1 、原处罚基准设立的条件发生根本变化。原处罚标准是根据高速公路的设计时速 100km/h或110km/h设定限速标准,对高速公路小型车辆超速违法分7个层次处罚。超速10%以下即时速121公里以下的,给予警告处罚,不罚款。2009年12月22日,省纠风办、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安监局联合发布了高速公路限速标准调整方案,高速公路的限速值由设计时速调整为运行时速,除山区高速公路个别路段外,限速分别由100km/h、110km/h,提高至120km/h,提高幅度较大。
2 、原标准处罚力度畸轻。高速公路提速后,若按原标准超速 10%以下的不罚款,则时速132公里的不能处罚,时速180公里只罚款200元。处罚力度明显偏轻,对小车驾驶人基本没有约束力。同样是超速违法行为,大车的处罚力度远高于小型车。而其他一些情节和危害较轻的交通违法行为,所受处罚反而高于超速违法,有失公平、公正、适度。
3 、不利于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据统计,高速公路小型车辆超速 5%至10%的违法行为占超速违法总数的70%,引发交通事故起数占因超速引发事故的85%。原标准处罚偏轻,对驾驶人惩戒、警示作用不强,不利于促使驾驶人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 2010年,高速公路超速违法行为明显增多,引发的交通事故大幅上升。因超速违法造成交通事故73起,死60人,伤164人,与上年同比分别上升20.6%,25%,1.86%。其中:死亡事故43起,占事故总数15.52%的,与上年同比上升48.28%。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3起,死13人,伤13人,分别占特大交通事故总数的21.43%,20.97%, 20%。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修订依据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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