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21-01006851
- 文号:
- 统一登记号: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
- 公开责任部门:
《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解读
《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今年
4月7日经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月11日以省政府第252号令公布,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规定》的内容包括
9章123条。第一章是总则,包括《规定》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第二章至第八章为分则,分别说明谁提供服务、提供什么服务、通过什么方式提供服务、怎样将服务信息告知社会公众、怎样保障服务到位、对服务性行为如何进行监管、对不依法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追究什么责任。最后一章,即第九章是附则,包括制定方案、实施日期等。
《规定》的内容比较丰富,我们学习《规定》要着重把握四个方面的重点:
一、政府服务原则(第一章)
政府服务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广大公民提供公共服务和管理服务的活动。
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其他公共服务主体提供的满足社会公共需求、供全体公民共同消费与平等享用的公共产品或其他服务。
管理服务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职能时,向社会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服务。
政府服务原则是指在政府服务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指导性、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根据《规定》,政府服务原则包括九个方面:
(一)合法原则:政府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合法包括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为规范性文件是依法制定的,也是法的渊源之一。
(二)公平、公正原则:政府服务主体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障他们平等地获得政府服务。公平、公正包括实体和程序上的公平、公正。
(三)公开原则:政府服务主体应当将政府服务的有关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
(四)高效便民原则:政府服务主体应当采取提高服务效率和便民措施,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府服务。其核心是着力改造政府服务方式,搭建科学合理的政府服务平台。
(五)公共原则:政府服务主体提供政府服务应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满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共需求。政府服务的公共性表明政府服务是回应公众而非特定个人或者组织的服务需求。
(六)参与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参与政府服务活动,对政府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包括:政府服务决策的公众参与,政府服务决策实施过程以及监管的公众参与,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参与提供必要条件。
(七)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过程中体现服务,在服务过程中实施管理,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政府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职能过程或环节中体现服务,寓管理于与服务之中。
(八)渐进原则:政府服务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应当结合各级各部门、各地区的财力和实际情况,分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
(九)分级负责原则:在政府服务过程中实行各级政府和部门分级负责的体制机制,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承担政府服务的职责。
二、政府服务主体(第二章)
政府服务主体是指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一)政府服务主体的分类
按照提供主体不同,政府服务主体分为管理服务主体和公共服务主体。
1.
管理服务主体是指依法提供管理服务的主体,具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2.
公共服务主体是指依法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具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
(二)两种服务主体的区别
管理服务主体与公共服务主体构成不同,主要是由管理服务与公共服务的不同特点决定的。
1.
管理服务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向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服务。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管理服务通常是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或者环节中体现,具有强烈的行政属性
2.
公共服务主要是给付性的,通常以某种公共产品的形式出现,并不涉及行政权力的某个具体环节。它与行政权力运行以及行政机关是可以分离的。因此,公共服务可以通过市场和社会主体提供。
(三)政府服务主体多元化
国家
“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逐步实现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的多元化。
1.
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是指公共服务主体除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还包括公共事业单位、公共企业、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
(
1)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并能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组织。
(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某项特定政府服务职责,并独立承担因履行该项职责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
(
3)公共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
4)公共企业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包括国家设立的公共企业,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公共企业。
(
5)基层自治组织是指依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
(
6)社会组织是指依法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
7)社会工作者是指依靠专业技能,通过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优抚安置、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人。
(
8)志愿者是指通过志愿服务活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人。
2.
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多元化是指除了公共服务由行政机关直接提供外,还通过政府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外包、政府补贴提供。
(
1)行政机关直接提供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财政资金直接投入公共服务项目或者设施建设,或者通过设立公共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
2)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
3)政府购买是指行政机关与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的企业等市场和社会主体签订合同,由这些主体对外提供公共服务,行政机关以财政资金支付对价,并对他们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的公共服务提供模式。
(
4)服务外包是指行政机关可以以合同外包形式,将公共服务承包给市场主体或者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并支付相应报酬的公共服务提供模式。
(
5)政府补贴是指政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资金补助的行为。
三、政府服务内容(第三章)
政府服务分为管理服务和公共服务:
(一)管理服务:包括3大类:
1.
社会管理服务:规范和协调社会关系、社会行为和社会组织,以维护社会秩序的活动。社会管理服务包括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服务格局,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加强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加强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加强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服务,加强和完善思想道德建设。
2.
市场监管服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根据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促进市场发育、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活动。市场监管服务,包括培育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社会信用建设。
3.
经济调节服务:政府通过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制定规划、政策等措施,对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进行总量调控的活动,这些活动又可称为宏观调控。经济调节服务包括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促进产业发展,调控投资规模和结构,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协调调度煤电等重要生产资料,建设经济发展服务平台。
(二)公共服务:包括4大类:
公共服务分为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是指为保障公民基本生存与发展需要的服务。其他公共服务为非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的内涵是全体公民不论种族、民族、性别、居所、收入和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异,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由政府优先提供保障。
1.
社会保障类公共服务:包括就业促进服务,社会保险服务,社会救助服务,住房保障服务。
2.
社会事业类公共服务:包括公共教育服务,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体育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社会福利服务。
3.
公用事业类公共服务:包括水电气服务,居住环境服务,交通服务,邮政通信服务。
4.
其他公共服务:包括扶贫服务,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等两个方面。
学习《规定》第三章的内容,除了要准确把握政府服务的基本内容以外,还要准确把握三个要点:
第一,政府服务主体提供政府服务需要有政府服务平台(第四章)。政府服务平台是指服务主体向社会公众提供管理服务和公共服务所需的服务场所、服务设施、服务机制、服务机构以及服务制度等的总称。《规定》所称政府服务平台包括两种:一是综合服务平台:包括电子政务平台、政府服务平台、社区服务平台、社会救助平台。二是单一服务平台:包括报警服务平台、医疗急救服务平台。
第二,政府服务主体提供政府服务需要实行政府服务公开(第五章)。政府服务公开是指政府主体在提供政府服务过程中依法将提供政府服务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使他们知悉并有效参与和监督政府服务。政府服务公开包括行政机关服务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公开、基层自治组织服务公开、社会组织服务公开。
第三,政府服务主体提供政府服务需要提供政府服务保障(第六章)。政府服务保障是指确保政府服务能落到实处的措施,即充足的财力和高素质的服务队伍。政府服务,特别是公共服务提供的深度和广度、质量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实力,还取决于干部队伍素质。
四、政府服务监管(第七章)
政府服务监管分为政府服务的外部监督和政府服务的内部监督。《规定》第七章的政府服务监督是指政府服务的内部监督,即以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监督,包括对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服务的监督和对其他服务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监督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对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服务的监督
《规定》第七章规定的对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服务的监督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1.
层级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包括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监督。在实践中,上级行政机关主要是通过行政检查、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制度实施监督。
2.
专门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的专门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政策和命令等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等。
3.
绩效管理:政府绩效管理是指政府对所属部门以及部门内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公共服务和管理服务的行为进行过程监控、有效评价,并通过评价结果促进政府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的监管方式。政府绩效管理需进行绩效评估,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评估方式实行内部考核、公众评议、专家评价相结合。绩效评估的主要指标包括六项:行政业绩指标、行政效率指标、行政能力指标、行政成本指标、依法行政指标、部门特色指标。
4.
效能监督:行政效能监督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进行的监察活动。行政效能监督包括两种方式:行政效能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提出投诉的行为。电子监察是指行政机关运用现代网络技术主动实行的行政效能监督方式,主要针对行政审批类的业务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办事流程、办事效率、收费等方面的监察。
5.
行政问责:行政问责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行政问责对象:行政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实行。《规定》还明确了行政问责的方式和程序。
6.
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等违法失职行为的惩戒措施。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六种形式。这六种形式针对八种违法失职行为:即不履行政府服务职责,拖延政府服务职责,违反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务或者要求服务对项目提供赞助,不遵守政务公开相关规定,对行政效能投诉不依法受理或者办理,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监管不力等行为。
(二)对其他服务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监督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服务主体提供的公共服务,实行的是政府行为,应当接受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监督方式包括八个方面:
1.
检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服务中的违法行为。
2.
报告制度: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与每年第一季度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上年度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
3.
回购制度: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采取回购等方式,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外包的公共服务项目;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4.
接管制度: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行政机关临时接管其公共服务,保障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
5.
解除制度: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外包等方式提供公共服务,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当其不符合条件时,可以依照合同解除。
6.
投诉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投诉。
7.
评估制度:行政机关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实施服务监督的重要依据。
8.
追究制度:公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依法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