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21-01006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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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公通〔2012〕124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
现将《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的实施意见
建设法治湖南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湖南的具体实践,是依法治省的深化和发展。为推动全省公安机关认真落实法治湖南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根据《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的要求和法治湖南建设工作推进会议的部署,结合全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总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积极适应时代发展的新要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为出发点,以全面提高全省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提升全省公安工作长远发展的软实力为目标,以大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执法问题为突破口,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通过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规范执法主体、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推进执法信息化、强化执法保障等措施,全面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更大范围、更高水平上实现执法思想端正、执法主体合格、执法制度健全、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监督有效、执法保障有力,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推进我省“四化两型”和“四个湖南”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省公安机关法治湖南建设取得实效,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成立省公安厅法治湖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长孙建国同志任组长,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胡旭曦同志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厅党委成员任副组长,厅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省公安机关法治湖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厅法制处,由厅党委委员周赛保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经营三个专项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其中,依法经营专项工作协调指导小组由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袁友方同志兼任组长,办公室设厅治安总队;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专项工作协调指导小组由厅党委委员周赛保同志兼任组长,办公室设厅法制处。
各市州公安机关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分工明责,硬化措施,推动法治湖南建设工作在本地公安机关的贯彻落实。
三、任务分工
(一)加强执法主体能力建设
1、深入开展执法理念教育。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忠真智勇、奉献为民”的湖南公安精神教育,引导广大公安民警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忠诚履职,执法为民。加强公安法治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公安法治文化氛围。
责任单位:厅政治部牵头,厅属各单位配合。
2、加强执法业务培训。按照“问题主导训练”原则,完善政工、警种、基地“三位一体”的执法业务教育训练管理体制;建好网上教育训练平台,健全完善网上课堂、网上学习园地,全面推行网上练兵、网上答疑、网上考试,逐步实现教育训练工作“教、学、考、管”全程网络化;做好《行政强制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等学习培训。
责任单位:厅政治部牵头,厅属各单位配合。
3、抓好执法资格考试。按照中央政法委和公安部关于全面推行执法资格考试考核的要求,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执法资格考试制度及相应的奖惩机制。在继续抓好公安民警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的基础上,组织中级、高级执法资格考试。
责任单位:厅法制处和厅政治部牵头,厅属各单位配合。
4、坚持从严治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三个坚决追究”、“四个一律”、“六个严禁”等各项禁令,并坚持“边查边改、边改边建”,健全切实管用的防范和纠正工作制度。深入开展“五涉”整治,严肃查处民警违规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坚决整治“软、懒、散、虚”问题。切实改进作风,力革会议多、文件多、考评多、讲话多、务虚多的积弊,提高办事效率。
责任单位:厅纪委、政治部、警令部牵头,厅属各单位配合。
(二)提升公安行政决策水平
5、严格执行公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一步完善公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建立健全决策调研、专家咨询、法律论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等制度,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
责任单位:厅警令部、法制处牵头,厅属各单位配合。
6、加强地方公安立法工作。积极配合省人大、省政府做好地方公安立法、修改、调研论证工作。重点做好《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湖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等立法项目的调研、起草、论证工作。
责任单位:厅法制处牵头,厅禁毒总队、交警总队、治安总队及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7、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认真落实《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三统一”、有效期和申请审查等监督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厅法制处、警令部牵头,厅属相关单位配合。
(三)规范公安执法行为
8、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全面实行信息化办案,完成警综平台执法办案系统功能拓展,升级系统架构与执法办案易用性改造,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在执法服务窗口、讯(询)问、羁押、监管等场所安装声像监控设备,逐步实现所有案件讯问、询问活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责任单位:厅警务保障部、警令部、法制处、警务督察总队为主,厅属相关单位配合。
9、健全完善各项执法制度。针对公安执法中的薄弱环节和空白点,健全完善执法标准和程度规定,明确操作规范、固化执法流程,制定出台常见刑事案件证据规范、执法执勤语言规范、涉案财物管理等相关制度,推广优秀执法制度。
责任单位:厅法制处牵头,厅属相关单位配合。
10、完善公安行政裁量权基准体系。认真落实《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规范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公安行政裁量权基准体系,将裁量权基准执行情况纳入常态化监督,确保执行到位。
责任单位:厅法制处牵头,厅属相关单位配合。
11、推行案例指导制度。按照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政府《湖南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的要求,针对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若干类案件和执法领域、环节,组织评选一批精品案件,将指导性案例作为执法业务培训的重要教材,发挥指导、示范和教育作用。
责任单位:厅法制处牵头,厅政治部、刑侦总队、经侦总队、治安总队、网技总队、禁毒总队、交警总队、消防总队、警务督察总队、信访处、机场公安局等单位配合。
12、健全落实民警和执法单位执法档案制度。加强单位和民警执法档案与机关管理、执法监督、涉法涉诉信访、纪检监察、干部人事工作的对接联动,将查阅、运用执法档案作为对执法单位班子工作考核和领导干部以及民警个人记功奖励、晋级晋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和必经程序,加强对执法档案建立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执法档案管理使用工作纳入执法规范化考评。
责任单位:厅政治部、警令部、法制处为主,厅属相关单位配合。
13、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及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和问责规定,不断完善相配套的制度措施,对在实施公安行政决策、执法办案和其他公安行政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执法违法且产生严重后果的,按照实事求是、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过错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厅法制处、纪委、政治部、警务督察总队为主,厅属相关单位配合。
14、积极开展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以省法治湖南建设领导小组、公安部和省厅命名表彰“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执法示范单位”为基础,加大执法示范单位培养创建力度,加强动态管理,大力宣传示范单位的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责任单位:厅法制处牵头,厅属相关单位配合。
(四)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指导机制
15、加强执法流程监管。进一步完善案件审核把关机制,严格落实案件主办民警、专兼职法制员、办案部门领导、法制部门和局领导的五级审核把关制,责任到人,实行一案一审一评,确保执法办案的每一个流程、每一个环节都纳入监督范畴。
责任单位:厅法制处、警务督察总队、信访处为主,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16、深入开展案件评查。加强案件评查队伍和案件评查专家库建设,健全评查机制,突出评查重点,对案件办理的程序、实体、效果等开展评查,强化评查结果的运用。
责任单位:厅法制处牵头,厅属相关单位配合。
17、继续改革深化执法考评。调整考评方法和内容,将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及产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纳入考评,重点是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人民群众最关心或反映最突出的执法领域和执法环节,并将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建议纳入考评范围。坚持民意导向,不断优化考评计分标准,完善网上考评流程,形成网上网下互动考评机制。既考出真成绩、真水平,又引领公安工作新理念、新模式。
责任单位:厅法制处牵头,厅属相关单位配合。
18、开展突出执法问题整治。继续加大对涉案财物管理、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办人情案关系案、刑讯逼供等执法顽疾的治理力度;开展执法不作为专项整治活动;将“清网行动”中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消化处理作为执法考评重点,督促各地依法公正处理,进一步巩固深化“清网行动”战果。
责任单位:厅法制处、纪委、警务督察总队为主,厅属相关单位配合。
19、建立常态化的明察暗访机制。加大执法检查、现场督察、警务回访、责任倒查力度,强化对执法过程的刚性制约、过程控制和系统管理。加强对执法办案场所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加强涉案财物管理场所日常监督管理,形成网上网下流程监控体系。
责任单位:厅警务督察总队、法制处、纪委为主,厅属相关单位配合。
责任单位:厅警务督察总队、法制处、纪委为主,厅属相关单位配合。
20、深入推进执法公开。建立湖南省公安阳光警务执法办案查询系统,将执法办案系统中行政、刑事案件的相关信息推送到公安门户网站,通过立案公开、执法公开,建立执法规范化建设倒逼机制。
责任单位:厅法制处、警务保障部、警令部、警务督察总队为主,厅属相关单位配合。
责任单位:厅法制处、警务保障部、警令部、警务督察总队为主,厅属相关单位配合。
21、加强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解决行政争议的优势,积极探索符合公安行政执法特点的复议工作机制和方法,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不断提高公安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果。健全公安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探索建立公安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复议能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各部门、各警种公安行政的监督指导。落实重大、疑难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案例上报备案制度。对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执法问题,下发整改建议书或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责任单位:厅法制处牵头,厅交警总队、消防总队、机场公安局及相关单位配合。
22、理顺和完善外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检察、法院以及社会各界的全方位监督。完善警风警纪、特邀监督员和群众举报投诉制度,畅通群众监督渠道。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建立健全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处理机制,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
责任单位:厅纪委、政治部、警务督察总队、法制处为主,厅属相关单位配合。
(五)推进公正司法
23、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健全对查处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等严重破坏社会稳定犯罪的工作机制;健全对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医药卫生、食品安全等民生领域犯罪的工作机制;健全对老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机制,推行刑事和解制度。
责任单位:厅法制处牵头,厅警务督察总队、信访处、刑侦总队、治安总队、经侦总队、国保总队、禁毒总队、网技总队、交警总队、消防总队、监管总队、机场公安局等配合。
24、配合人民法院推进量刑规范化建设。配合人民法院做好量刑规范化工作,加强移送审查起诉和量刑建议工作,进一步规范调查取证工作。
责任单位:厅刑侦总队牵头,厅法制处、治安总队、经侦总队、禁毒总队、国保总队、网技总队、交警总队、消防总队、监管总队、机场公安局配合。
25、加强刑事案件立案和行政案件受案监督。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和行政案件受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受案、立案情况的执法监督,重点对“应立(受)而不立(受)”、“不应立(受)而立(受)”情况加强监督。
责任单位:厅法制处、警务督察总队为主,厅属相关单位配合。
26、健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机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中央有关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加强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办案衔接,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结涉嫌犯罪案件。
责任单位:厅法制处牵头,厅纪委、治安总队、经侦总队、禁毒总队、交警总队、消防总队、网技总队、机场公安局等配合。
27、落实刑事诉讼制度。认真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诉讼证据的要求,强化证据意识,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刑事案件质量;强化程序意识,把程序公正落实到刑事司法活动的全过程。强化时效意识,确保刑事诉讼活动公正高效;进一步加强和法院、检察院的协调沟通,认真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分歧和争议;进一步规范取证工作。
责任单位:厅法制处牵头,厅刑侦总队、治安总队、经侦总队、禁毒总队、国保总队、网技总队、交警总队、消防总队、监管总队、机场公安局配合。
28、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若干意见》,加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调联运”,促进警调、检调、诉调对接,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责任单位:厅信访处牵头,厅法制处、交警总队、治安总队、机场公安局等配合。
责任单位:厅信访处牵头,厅法制处、交警总队、治安总队、机场公安局等配合。
29 、加强和改进律师会见工作。落实和保障律师正当执业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律师会见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
责任单位:厅法制处、监管总队为主,厅属相关单位配合。
责任单位:厅法制处、监管总队为主,厅属相关单位配合。
30、健全维护司法权威的相关制度。积极推行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出庭、民警旁听庭审等制度,认真做好公安行政应诉工作,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责任单位:厅法制处牵头,厅属相关单位配合。
31、深化劳动教养审批制度改革。坚持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严把劳动教养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关,严格依法慎重审批涉法涉诉上访劳教案件,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单位:厅法制处牵头,厅属相关单位配合。
(六)保障依法经营
32、做好依法经营相关保障工作。做好依法经营的协调与指导,督促检查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严厉打击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责任单位:厅治安总队牵头,厅经侦总队、交警总队、消防总队及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七)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33、抓实“一证通”。继续推行居住证“一证通”制度,健全完善“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管理服务新模式;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与支持,逐步将“居住证”功能延伸至金融、公交、通信、门禁等社会领域,力争在全省范围内全部实现流动人口“一证通”;加快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稳步实施身份证、因私护照指纹采集工作,加快建立实有人口动态管理体系;把管理与服务、改造和帮扶统筹起来,加强对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救治服务管理,加强对特殊病违法犯罪人员集中收治,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和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帮教帮扶。
责任单位: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治安总队、监管总队、禁毒总队为主,厅刑侦总队、网技总队、交警总队、消防总队、机场公安局等配合。
34、建强“大防控”。全面加强街面防控网、社区防控网、单位内部防控网、视频监控网、区域警务协作网、虚拟社会防控网等“六张网”建设,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开展形式多样的群防群治,统筹多种手段,将社会治安防控触角延伸到各环节;进一步创新道路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预防机制,健全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社会化管理体系,引进市场化动作模式,解决农民、学生安全出行问题,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推进消防管理向派出所延伸。
责任单位:厅治安总队、交警总队、消防总队牵头,厅警务保障部、警令部、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警务督察总队、机场公安局等配合。
35、实现“大服务”。深化公安窗口单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研究推出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和网络服务等便民利民新措施;着眼“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三大功能定位,拓展网上项目、拓宽网上办事渠道、丰富网上办事内容。
责任单位:厅警令部、政治部、纪委牵头,厅治安总队、交警总队、消防总队、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警务保障部、网技总队、机场公安局等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法治湖南建设是省委、省政府为推进依法治省,加快“四化两型”建设,打造“四个湖南”作出的重要部署,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全省工作的重心。全省公安机关要迅速将工作重心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上来。各地公安机关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结合各自分工,切实抓好分管部门的任务落实。厅属各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抓好本部门法治湖南建设的日常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具体事宜,在抓好本单位建设任务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下级业务部门、警种法治湖南建设工作的指导,确保公安机关法治湖南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实施。厅属各单位主管领导和联络员以及各市州公安局领导小组人员名单,请于2012年11月15日前报送省厅法治湖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厅法制处)。
(二)精心组织,强力推动。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的要求、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以及省厅的任务分工,结合本地、本部门、本警种实际,制定更为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今后,每年在研究部署全年公安工作时,要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公安机关法治湖南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强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省厅法治湖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厅法制处)要充分发挥组织、规范、协调、推动的职能,统筹协调好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经营三个专项协调小组的工作,加强工作调度。确保公安机关法治湖南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厅属各单位和各市州公安局具体工作计划于2012年11月30日前报送省厅法治湖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厅法制处)。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部门在抓好任务落实的同时,要注重加强宣传报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公安机关推进法治湖南建设取得的丰硕成果,及时向社会各界展示法治湖南建设给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带来的新气象、新面貌。公安宣传部门要充分发主力军作用,要将宣传好、报道好、推介好公安机关为推进法治湖南建设取得的成果作为今后公安宣传工作的重点。省厅法治湖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三个专项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按照省委法治湖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法治湖南建设日常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同时,要重视先进典型的发掘和培养,对各地各部门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注意总结推广。
(四)加强督导,确保落实。省厅法治湖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三个专项协调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各级各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各警种、各部门也要根据省厅任务分工加强有针对性的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出现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公安机关精细化管理考核和公安机关综合考评体系,将《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纳入精细化管理考核和公安机关综合考评中,并严格兑现奖惩,确保公安机关法治湖南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