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复议 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21-01006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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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公发〔
2013〕78号
湖南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复议
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
现将《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公安厅
2013年6月6日
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
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提升公安行政复议整体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05号)要求,结合我省公安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就全省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省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原则,全面履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加强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提高公安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为建设法治湖南、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行政复议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并依法送达。
2
、规范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工作。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事项与期限。对无法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可以先行受理。
(二
)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1
、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被申请人应简化内部审批程序,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l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被申请人应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说明,提高答复质量。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应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按期答复的,应在10日内提出延期的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许的,被申请人应在正当事由消除之后l0日内提供。
2
、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受理案件后,应依法指定
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采用书面或简易程序审理。要严格落实《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理工作规定》和《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和解工作规定》,规范复议案件的听证、调解与和解工作。
(三
)规范行政复议决定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决定。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公正裁决。同时,要增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说理性,注重以法明理、以理服人。对涉及影响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要多方面听取意见,认真开展法律论证,确保法律适用正确。要加大案件纠错力度,依法应当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行为,要排除干扰因素,坚决撤销或变更。行政复议文书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印发的《行政复议办案规程与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要求制作,正确使用文书种类,保证内容完整性。
2
、规范行政复议办案期限。行政复议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在
4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意见。行政复议案件中止审理应有法定事由。
3、规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申请人、第三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向行政复议机关反映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向被申请人发出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应当移送监察机关,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直接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申请人应及时、准确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决定履行情况反馈行政复议机关。
4、规范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要加大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落实督促力度,对不按照规定、未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行政复议机关应予以通报批评。
(四
)规范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监督、检查工作。要对行政复议工作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行政复议宣传、培训和交流总结。
2
、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标准。及时总结行政复议办案经验,对同类型的行政复议案件,制定相应的审理标准。推广典型案例,统一行政复议办案尺度,努力做到同类案件裁决结果基本一致,统一法律法规适用基本一致。
3、规范行政复议统计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及时准确上报行政复议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做好统计情况分析工作。
4、规范行政复议档案管理。要加强行政复议档案的科学管理,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及时将案件订卷归档,实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五
)规范行政复议保障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各复议机关要严格落实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行政复议职能,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
2、规范行政复议人员配备。各复议机关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发展本单位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3、规范行政复议装备和经费。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特点的经费保障机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机关行政经费预算。行政复议经费包括案件办理经费、宣传指导经费和其他业务经费。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公安行政复议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公安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法定渠道。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是加快法治湖南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全省公安机关行政复议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增强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紧迫感,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坚持依法办案,做到有错必纠。针对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的诱发因素,要进一步总结和分析,研究行政争议案件中的共性问题,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提出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争议的对策建议,增强复议案件的警示作用。要建立健全案件反馈机制,适时采取内部通报、行政复议建议书等方式加大案件办理情况的反馈和披露力度。从复议办案、行政应诉以及各级执法审批等各个方面予以规范,进一步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要通过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坚决依法纠正违法违规问题。
(三)加强沟通交流,建立多向沟通联系机制。进一步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法院的沟通联络,及时掌握案件审理的导向,尽早做好应对准备。密切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确保应对工作全面准确、有理有据。
湖南省公安厅警令部 2013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