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21-01006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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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规定》的通知
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经研究同意,现将《湖南省公安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经研究同意,现将《湖南省公安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公安厅
2013年11月21日
湖南省公安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公安厅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促进公安机关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省公安厅在履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时,对涉及全省公安工作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在掌握有关信息的基础上,根据一定的情况和条件,运用科学、系统的方法,对相关重大行政事项所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以下重大行政事项:
(一)制定全省公安工作长远发展规划;
(二)决定全省公安机关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三)决定重要警务活动;
(四)决定重大项目建设、大额资金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其他需由省公安厅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第三条 省公安厅决策重大行政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规范的原则;
(二)科学、系统的原则;
(三)民主、公开的原则;
(四)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公安厅厅长代表省公安厅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必要时,由厅长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厅长行使决策权。
省公安厅分管负责人和警令部主任协助厅长或者厅长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厅长决策。
省公安厅厅属各单位、各市州公安局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事项需要提请省公安厅决策的,可以提出决策建议。
第五条 省公安厅厅长或者厅长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厅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交相关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省公安厅分管负责人、厅属各单位和各市州公安局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厅长或者厅长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厅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调查研究。对拟决策事项组织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有关情况。
(二)拟定决策方案。对拟决策事项进行综合论证,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拟定决策方案。对于需要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
(三)充分征求意见。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充分进行协调,形成决策方案草案。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策方案,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进行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当交由厅法制总队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五)开展风险评估。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要开展治安形势、社会稳定、社会效益风险评估,确定风险评估等级,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六)组织专家论证。凡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可以委托相关领域3名以上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进行决策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形成论证报告,并签名、盖印进行确认。
第七条 省公安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公布以下事项: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社会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采取座谈会、协商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公众参与范围、代表选择应当保障受影响的公众意见获得公平的表达。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征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和整理,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需要组织听证的,按照《湖南省公安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省公安厅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厅长决定提交厅务会或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条 厅务会或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
(二)厅法制总队作合法性审查说明;
(三)会议其他人员发表意见;
(四)决策事项的省公安厅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
(五)厅长或者厅长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厅长在集体审议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厅务会或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到会;
(二)决策前期工作由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组成人员询问;
(三)决策前期工作省公安厅分管负责人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参会人员应当明确表明自己意见;
(五)厅长或者厅长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厅长在讨论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厅长或者厅长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厅长作出决定。
厅长或者厅长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厅长可以对审议的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暂缓决定超过一年的,行政决策方案草案退出重大决策程序。
厅长或者厅长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厅长与参加会议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厅务会或者厅长办公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十三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以外,省公安厅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自作出决策20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省公安厅通过跟踪调查、绩效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已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纪委、警务督察、法制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监督。
第十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有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省公安厅提出。由厅长或者厅长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厅长交决策承办单位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十六条 省公安厅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组织评估。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以外,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依法追究决策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失误的,依法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受省公安厅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不履行委托协议,或者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解除委托,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追究执行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市州公安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部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制定全省公安工作长远发展规划;
(二)决定全省公安机关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三)决定重要警务活动;
(四)决定重大项目建设、大额资金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其他需由省公安厅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第三条 省公安厅决策重大行政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规范的原则;
(二)科学、系统的原则;
(三)民主、公开的原则;
(四)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公安厅厅长代表省公安厅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必要时,由厅长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厅长行使决策权。
省公安厅分管负责人和警令部主任协助厅长或者厅长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厅长决策。
省公安厅厅属各单位、各市州公安局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事项需要提请省公安厅决策的,可以提出决策建议。
第五条 省公安厅厅长或者厅长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厅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交相关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
省公安厅分管负责人、厅属各单位和各市州公安局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由厅长或者厅长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厅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调查研究。对拟决策事项组织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有关情况。
(二)拟定决策方案。对拟决策事项进行综合论证,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拟定决策方案。对于需要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
(三)充分征求意见。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充分进行协调,形成决策方案草案。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策方案,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进行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当交由厅法制总队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五)开展风险评估。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要开展治安形势、社会稳定、社会效益风险评估,确定风险评估等级,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六)组织专家论证。凡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可以委托相关领域3名以上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进行决策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形成论证报告,并签名、盖印进行确认。
第七条 省公安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公布以下事项: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社会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采取座谈会、协商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公众参与范围、代表选择应当保障受影响的公众意见获得公平的表达。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征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和整理,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需要组织听证的,按照《湖南省公安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省公安厅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厅长决定提交厅务会或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十条 厅务会或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
(二)厅法制总队作合法性审查说明;
(三)会议其他人员发表意见;
(四)决策事项的省公安厅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
(五)厅长或者厅长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厅长在集体审议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厅务会或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到会;
(二)决策前期工作由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组成人员询问;
(三)决策前期工作省公安厅分管负责人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参会人员应当明确表明自己意见;
(五)厅长或者厅长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厅长在讨论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厅长或者厅长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厅长作出决定。
厅长或者厅长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厅长可以对审议的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暂缓决定超过一年的,行政决策方案草案退出重大决策程序。
厅长或者厅长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厅长与参加会议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厅务会或者厅长办公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十三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以外,省公安厅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自作出决策20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省公安厅通过跟踪调查、绩效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已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纪委、警务督察、法制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监督。
第十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有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省公安厅提出。由厅长或者厅长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厅长交决策承办单位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十六条 省公安厅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组织评估。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以外,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依法追究决策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失误的,依法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受省公安厅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不履行委托协议,或者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解除委托,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追究执行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市州公安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部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