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行政复议机构、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图
- 索引号:430S00/2021-01006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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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行政复议机构、联系电话、办理流程图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邮寄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10号省公安厅法制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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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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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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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部门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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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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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并制发《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并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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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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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不齐或复议请求不明,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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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之日起七日内通知被申请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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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2、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5、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6、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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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告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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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被申请人应当停止执行具
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停止执行。 |
情况复杂,需要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案件,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期限延长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
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提交公安行政复议机关集体讨论。 |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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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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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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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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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未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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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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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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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人要求撤回;
2、 达成和解的;
3、 申请人死亡或者
终止,其近亲属或承继者放弃的;
4、 同一违法事实被判处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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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原因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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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原因60日未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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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2、 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3、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4、 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5、 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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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请确认和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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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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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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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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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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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内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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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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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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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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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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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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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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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内决定,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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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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