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公治[2002]48号

发布时间:2009-01-12 00:00 字体:[ ]
各市、州公安局,长沙、衡阳、怀化铁路公安处,森林、民航公安局:
    近几年来,我省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大型钢铁企业和铁路企业大站设施、器材被盗的情况突出。主要原因是一些企业周边的废品收购店为违法犯罪分子就地销赃提供了方便。这种情况的存在,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影响企业生产,危及公共安全。为优化经济环境,改善治安秩序,严厉打击盗窃和销赃收购等违法犯罪活动,省厅要求各级公安机关结合省综治委部署的铁路企业大站周边治安秩序专项整治和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违规违法收购场所,合理划定禁设区。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下列经营场所应予以取缔:(1)无证或者使用流动收购车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收购废旧金属的;(2)设置在大、中型企业和铁路周边禁设区(直线距离500米) 内,从事生产性或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3)明知是赃物而收购或者违法收购禁收金属物品情节严重的。
    一证多点的,只能在禁设区以外保留一个收购点,其余收购点应予取缔。有经营许可证但没有固定收购场地的,应当在禁设区外明确一个固定收购场地。对出租屋内的流动收购人员,应结合对暂住人口和出租屋的管理予以清理。
    要认真落实公安部和省厅关于禁设区的规定。大型钢铁、冶金企业和铁路企业大站周边确实需要延长禁设区距离的,应报请市、州政府批准,合理延长禁设区距离。
    二、落实收购登记制度。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经营户,必须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验出售单位或个人的有效证明和身份证件,并对出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当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发现不按规定登记的,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屡犯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强化破案打击。公安机关要结合整治企业周边治安环境,认真收集和主动查找去年以来盗窃铁路、电力、通讯、冶金、市政等设施器材的案件线索,认真组织侦查破案。要加强情报信息,在收购站点、企业周边居民、企业职工中物建治安耳目,及时报告涉及废旧金属收购业的违法犯罪行为。工作中要以赃查案,以案找赃,挖出一批盗窃和收赃的违法犯罪分子,端掉一批收赃销赃窝点,通过打击促进管理。
    四、公安机关不得在禁设区内批设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已经批设的,应予纠正。公安民警和公安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得参与经营废旧金属收购业务,已经参与经营的,应当退出。
湖南省公安厅
二OO二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公治[20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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