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小旅馆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公通[2008]43号
各市州、县市区公安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全省旅馆业特别是小旅馆发展迅速,小旅馆在为广大群众提供便利住宿服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无证经营问题较为突出。为进一步规范旅馆业管理,促进旅馆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明确小旅馆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旅馆界定标准和治安、消防管理职责
(一)小旅馆界定标准
本通知所称小旅馆是指消防安全检查或验收合格,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床位数或住宿人员不超过50人的旅馆。
(二)小旅馆的治安管理职责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履行对小旅馆的治安管理职责。
(三)小旅馆的消防管理职责
公安派出所负责所辖建筑物的1层以上(含架空层、杂物层、车库层)、3层以下(含本层),每层楼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小旅馆的消防管理。但是,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不宜由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管理的小旅馆除外。
二、小旅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
(一)小旅馆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1、由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管理的小旅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⑴旅馆附近有消防车通道(120M之内);⑵旅馆附近有市政消火栓或天然水源,或者容积不小于50M3的蓄水池(120M之内);⑶旅馆内部配置有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指示标志;⑷旅馆内部配置有相适应的灭火器;⑸旅馆采用了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断;⑹旅馆设置一个以上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或安全通道。
2、由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管理的小旅馆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
(二)小旅馆消防行政许可审批
1、公安派出所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湘公通[2003]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公通[2005]11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督三级管理范围的通知》(湘公通[2006]17号)的规定和要求,以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对管辖范围内的小旅馆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公安派出所经实地勘验,对管辖范围内、符合消防安全基本条件的小旅馆,应当出具公安消防机构统一印制的消防安全检查或验收合格证明。各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在5月30日前完成对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行政许可的培训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制发工作。
2、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小旅馆进行消防行政许可或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和消防行政许可程序执行。
三、小旅馆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审批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小旅馆实施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治安部门对消防安全检查或验收合格的小旅馆进行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通过“湖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行政许可信息系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小旅馆日常管理
1、各地要加强对小旅馆的日常治安、消防管理工作。要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在2008年6月30日前组织对本辖区小旅馆开展一次清理整顿,加强分类管理。对符合开办条件,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或验收合格证明,以及《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小旅馆,要纳入旅馆业管理。要组织、引导小旅馆通过自主选择自备计算机单独联网、多家联合联网、集中收集登记簿、挂靠联网、手机短信联网等方式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如实、及时登录和上传旅客信息。
2、各地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每个小旅馆治安、消防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和治安民警、社区(驻村)民警、消防专兼职民警。小旅馆治安、消防管理责任单位系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派出所要将责任民警名录分别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机构备案;小旅馆治安、消防管理责任单位系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机构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机构要将责任民警名录分别上报市州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机构备案。
3、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要把治安民警、社区(驻村)民警的日常警务考核与小旅馆系统联网率特别是旅客信息登录上传率挂钩,提高民警工作积极性,推动民警主动进社区、进小旅馆抓基础工作,加强对小旅馆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小旅馆开办条件,又以房屋出租形式提供计时住宿休息服务的,要纳入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视线,将住宿休息人员纳入流动人口管理。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严格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省厅治安总队、消防总队。本通知下发以前,省厅制定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全省旅馆业特别是小旅馆发展迅速,小旅馆在为广大群众提供便利住宿服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无证经营问题较为突出。为进一步规范旅馆业管理,促进旅馆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明确小旅馆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旅馆界定标准和治安、消防管理职责
(一)小旅馆界定标准
本通知所称小旅馆是指消防安全检查或验收合格,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床位数或住宿人员不超过50人的旅馆。
(二)小旅馆的治安管理职责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履行对小旅馆的治安管理职责。
(三)小旅馆的消防管理职责
公安派出所负责所辖建筑物的1层以上(含架空层、杂物层、车库层)、3层以下(含本层),每层楼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小旅馆的消防管理。但是,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不宜由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管理的小旅馆除外。
二、小旅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
(一)小旅馆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1、由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管理的小旅馆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⑴旅馆附近有消防车通道(120M之内);⑵旅馆附近有市政消火栓或天然水源,或者容积不小于50M3的蓄水池(120M之内);⑶旅馆内部配置有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指示标志;⑷旅馆内部配置有相适应的灭火器;⑸旅馆采用了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断;⑹旅馆设置一个以上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或安全通道。
2、由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管理的小旅馆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
(二)小旅馆消防行政许可审批
1、公安派出所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湘公通[2003]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公通[2005]11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监督三级管理范围的通知》(湘公通[2006]17号)的规定和要求,以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对管辖范围内的小旅馆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公安派出所经实地勘验,对管辖范围内、符合消防安全基本条件的小旅馆,应当出具公安消防机构统一印制的消防安全检查或验收合格证明。各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在5月30日前完成对公安派出所民警消防行政许可的培训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制发工作。
2、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小旅馆进行消防行政许可或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和消防行政许可程序执行。
三、小旅馆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审批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小旅馆实施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治安部门对消防安全检查或验收合格的小旅馆进行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通过“湖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行政许可信息系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小旅馆日常管理
1、各地要加强对小旅馆的日常治安、消防管理工作。要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在2008年6月30日前组织对本辖区小旅馆开展一次清理整顿,加强分类管理。对符合开办条件,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或验收合格证明,以及《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小旅馆,要纳入旅馆业管理。要组织、引导小旅馆通过自主选择自备计算机单独联网、多家联合联网、集中收集登记簿、挂靠联网、手机短信联网等方式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如实、及时登录和上传旅客信息。
2、各地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每个小旅馆治安、消防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和治安民警、社区(驻村)民警、消防专兼职民警。小旅馆治安、消防管理责任单位系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派出所要将责任民警名录分别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机构备案;小旅馆治安、消防管理责任单位系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机构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机构要将责任民警名录分别上报市州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机构备案。
3、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要把治安民警、社区(驻村)民警的日常警务考核与小旅馆系统联网率特别是旅客信息登录上传率挂钩,提高民警工作积极性,推动民警主动进社区、进小旅馆抓基础工作,加强对小旅馆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小旅馆开办条件,又以房屋出租形式提供计时住宿休息服务的,要纳入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视线,将住宿休息人员纳入流动人口管理。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严格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报省厅治安总队、消防总队。本通知下发以前,省厅制定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
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
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