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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发布时间:2008-12-03 00:00 字体:[ ]
许可事项: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行为对象: 向社会公众举办预计参加人数达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为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数据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事期限: 7个工作日 

办事条件:
  1、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具有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4、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需提供的全部材料:
  承办者应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按要求填制《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2、大型群众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4、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办事程序:
 一、受理:
  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审查:
  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人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许可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勘查,制作《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记录》(一式两份)。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制作《大型群众性活动责令整改通知书》》(一式两份)。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说明理由,终止审查。
三、决定: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主管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许可权限,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一式两份)。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制作《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书》》(一式两份),说明理由,材料退回。
四、送达与公示: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2)对通过审定的,送达《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3)对未通过审定的,送达《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书》,将理由及相关权力、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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