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许可事项: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核发及签注
行为对象: 全社会
行为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收费情况: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30元/证;签注、加注:20元/项次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
办事期限: 同时申请《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及签注的,15个工作日完成制作、签发;再次申请签注的,10个工作日完成制作签发。
办事条件:
大陆居民因私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等以及处理其他私人事务,可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需提供的全部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mm×33mm)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2)交验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所在单位意见。持国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需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4)提交有效的人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人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
(5)已持有《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办事程序:
1、县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查验核实身份;验收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受理人员将资料录入,出具回执,受理机关在申请表的相应栏内签署意见,报送审批;
2、市、州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往来台湾的申请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由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集中制作、签发;对持有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前往台湾签注的,由市、州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
责任追究:
监督检查: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行为对象: 全社会
行为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
收费情况: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30元/证;签注、加注:20元/项次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
办事期限: 同时申请《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及签注的,15个工作日完成制作、签发;再次申请签注的,10个工作日完成制作签发。
办事条件:
大陆居民因私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等以及处理其他私人事务,可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需提供的全部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mm×33mm)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2)交验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所在单位意见。持国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需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4)提交有效的人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人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
(5)已持有《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办事程序:
1、县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查验核实身份;验收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受理人员将资料录入,出具回执,受理机关在申请表的相应栏内签署意见,报送审批;
2、市、州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往来台湾的申请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由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集中制作、签发;对持有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前往台湾签注的,由市、州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
责任追究:
监督检查: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