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枪持枪许可
许可事项: 公务用枪持枪许可
行为对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察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缉私人员等在执法履行职责时确需配备公务用枪的;经批准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行为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2、《公务用枪配备办法》(1998年国务院批准,1998年6月11日公安部发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的批复》2002年8月28日公安部重新发布);
3、《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7月27日国务院第356号令)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无
数据限制: 按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公务用枪配备标准表》执行。
办事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事条件:
1、规定的单位和人员;
2、身心健康,没有精神疾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
3、没有因违法犯罪受过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理以及违反枪支管理使用纪律或者处分记录;
4、熟悉枪支管理、使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5、经过所在单位或者公安机关组织的培训,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性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
6、携带枪支方式规范,装具符合规定。
需提供的全部材料:
1、《公务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公务用枪枪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一份存本单位;
行为对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察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缉私人员等在执法履行职责时确需配备公务用枪的;经批准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行为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2、《公务用枪配备办法》(1998年国务院批准,1998年6月11日公安部发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的批复》2002年8月28日公安部重新发布);
3、《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7月27日国务院第356号令)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无
数据限制: 按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公务用枪配备标准表》执行。
办事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事条件:
1、规定的单位和人员;
2、身心健康,没有精神疾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
3、没有因违法犯罪受过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理以及违反枪支管理使用纪律或者处分记录;
4、熟悉枪支管理、使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5、经过所在单位或者公安机关组织的培训,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性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
6、携带枪支方式规范,装具符合规定。
需提供的全部材料:
1、《公务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公务用枪枪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一份存本单位;
2、持枪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3、金融、保安服务公司、军工等守护押运单位还需提交守护、押运岗位数量、人员名单及运钞车辆名单;
4、规定的信息录入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办事程序:
一、受理
办事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厅治安总队危爆支队枪支管理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厅治安总队危爆支队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的,填写《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提出审查意见,交厅治安总队主管负责人审定。
3、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厅治安总队主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审批表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厅治安总队危爆支队枪支管理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条件的,制作持枪证,告知申请人及时领取证件;
(2)对未通过审批的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3)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6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厅纪委、监察室投诉电话:0731-4590258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厅纪委、监察室投诉电话:0731-4590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