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
许可事项: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
行为对象: 已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行为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收费情况: 10元
收费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数据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事期限: 20个工作日(其中区县公安局10个工作日,市公安局10个工作日)
办事条件:
1、取得了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
行为对象: 已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行为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收费情况: 10元
收费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数据限制: 无数量限制
办事期限: 20个工作日(其中区县公安局10个工作日,市公安局10个工作日)
办事条件:
1、取得了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
2、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需提供的全部材料:
1、如实填写《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和《从业人员登记表》;
需提供的全部材料:
1、如实填写《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和《从业人员登记表》;
2、商务部门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上述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4、典当行业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5、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6、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治安保卫组织或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办事程序: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根据申办人的申请进行现场勘察,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发证,由市级公安机关报省公安厅备案。
办事程序: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根据申办人的申请进行现场勘察,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发证,由市级公安机关报省公安厅备案。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受理标准的,给申办人开具收取材料凭证;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或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须即时一次告知申办人需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县(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初审。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特种行业管理负责人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现场勘察 ,提出意见报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理由,终止审查。
2、复审。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人接到申办材料后,进行审查,现场勘察,对符合条件的,制作书面记录,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理由,终止审查。
(三)时限:8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条件的,做出批准该项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报省厅治安总队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说明理由,材料退回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通过审定的,送达《特种行业许可证》;
3、对未通过审定的,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办公时间: 8:00-17:00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办公时间: 8: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