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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交警规范执勤执法十八条规定

发布时间:2011-10-21 00:00 字体:[ ]
    一、执勤执法应当按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 人民警察标志,保持警容严整;路面执勤执法应当戴帽,穿反光背心,戴白手套,佩带执勤证件,佩带必要的单警装备。
    二、执勤执法应当举止端庄,不得有叼烟、嚼槟榔、吃零食、插兜、披衣、敞怀等有损执法形象的行为,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执勤执法应当语言文明, 态度平和
    四、路面执勤执法时,敬礼、指挥手势、队列步伐、换岗等行为应当标准、规范,不得懒散随意。
    五、执勤执法应当配备录音笔或执法记录仪,对执勤执法行为实施全程同步记录。
    六、公安交通民警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加强路检路查,不得不作为、乱作为。对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通报整改,挂牌整治,并作好记录,存档备查,严禁收取“管理费”,放纵违法行为。
    七、执勤民警扣留车辆和证件应当依法进行,当场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交付当事人。
    八、扣留的车辆、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严禁擅自使用,严禁超期扣留,严禁强制事故车辆定点维修。
    九、公安交通民警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影响交管公正执法经营活动。
    十、严格交通协管员队伍管理。交通协管员上路执勤应当着装严整,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单独上路执勤,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十一、执勤执法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做到合法、理性、人性化执法。
   十二、违法处罚应当开具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严禁罚款不开有效票据或违反规定当场收取罚款。
   十三、拖移机动车或抄牌应当放置违法通知单或告示牌,明确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接受处理的单位和地点。
   十四、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违法行为应当设置明显提示标牌;移动测速应当使用警车并由交通民警操作。
   十五、录入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摄录的违法信息应当认真比对,严格审核,不得将信息不全、图片不清晰等不合标准的信息记录录入违法处理系统。
   十六、认定交通事故应当客观、公正、及时,相关证据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公开;严禁索、拿、卡、要,推诿拖沓。
   十七、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核发驾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十八、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应当公平、公正、公开,考试员不得故意刁难,严禁收受贿赂、徇私舞弊。
凡民警违反第六、七、八、九、十、十二、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的,一律先停止执行职务,领导干部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一律先免职;再视情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湖南省公安交警规范执勤执法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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