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关于在全省保安服务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07 08:40 字体:[ ]

各市州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我省保安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全面提高我省广大保安员的职业技能和专业素质,促进保安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从今年12月起在全省规范保安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保安服务业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新兴行业,任务是满足社会多元化安全需求、为人民群众和客户单位提供有偿安全服务。开展保安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是推动保安服务业技能人才梯次成长,发展个人职业生涯,稳定保安员队伍的必要举措;是提升保安员队伍整体素质,加强保安员队伍正规化职业化建设,提高保安服务业工作质量的有力保证;是增强保安员职业荣誉感和工作归属感,调动保安员工作积极性,发挥安保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意义十分重大。
  二、目标任务
  围绕提高保安员队伍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加快推进保安员队伍职业化进程的总体目标,鼓励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保安员职业技能培训并依托现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培训结业学员开展鉴定,提高保安员职业技能培训率和职业资格证书持证率,到2022年底,全省范围内上岗保安员普遍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其中:中级职业资格保安员达到30000人以上,高级以上职业资格保安员占持证总数的20%以上,基本建成结构合理、分布均衡、数量充足、满足社会安全需求的全省保安服务人才体系。
  三、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保安员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初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保安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保安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严格按照《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版)执行。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保安员: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包括安全员、消防员、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工程技术人员、安全防范系统安装维护员、保卫管理员、 应急救援员、智能楼宇管理员、安检员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职业,下同)工作1年(含)以上。
  2、军队及武警部队退役义务兵。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保安员:
  1、取得本职业初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院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高中毕业证书。
  4、军队及武警部队退役的下士士官,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保安员:
  1、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院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军队及武警部队退役的中士士官及以上军衔获得人员,或者具有公安工作经历5年以上人员,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保安师:
  1、取得本职业高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高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3、具有15年以上治安保卫、保安管理工作经历,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高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4、具有15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或者军队及武警部队具有少校以上军衔退役军人。
  (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保安师:
  1、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具有25年(含)以上公安、治安保卫、保安管理工作经历,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初次进入保安服务行业的劳动者,应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保安员资格考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员证》,申报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初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实行“一考二证”。
  四、组织管理
  全省保安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在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导下组织开展。省公安厅负责对保安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许可,并对培训过程、相关器械设备的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进行业务指导。
  (一)成立省职业技能鉴定专业委员会
  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在全省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中,遴选符合《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的考评员条件,并取得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资格认证的资深人士和相关专家,逐步建立考评员职业考评专家库,成立湖南省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专业委员会,适时开展题(卷)库修订、培训教材编写、考试指南开发、考评员培训等技术性、基础性工作。
  (二)按现行职业技能鉴定模式进行鉴定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要求,严格按照规定,依托具有资质的国家职业鉴定所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省鉴定中心指导高级及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市鉴定中心指导中级及以下的鉴定工作。省公安厅、人社厅定期对开展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所进行监督检查,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数据上网
  符合鉴定申报条件且鉴定合格者,分别由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等级的《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证书数据统一录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
  五、保障措施
  (一)构建保安员职业生涯成长通道
  各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从初级、中级、高级到技师、高级技师的保安员成长通道、发展平台,为其规划职业生涯创造条件。各级公安机关应将保安员职业资格等级录入《湖南省保安监管信息系统》,分类进行有效管理。各保安从业单位应根据服务单位的差异化诉求,提供相应职业资格等级的保安员,开展高质量的保安服务工作。
  (二)职业资格等级与岗位相联系、与待遇相挂钩的原则
  要建立保安员的职业资格等级与工作岗位相联系、与工资待遇相挂钩的制度,各级公安机关应督促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根据保安员职业资格等级增设职业技能工资,激发保安员成长动力。
  (三) 建立保安员技能提升激励制度
  各级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保安员队伍建设纳入当地的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建立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激励机制。参加或组织开展保安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0月20日

 



关于在全省保安服务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通知

14734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