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2021年,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前期调研和征集修改建议的基础上,对《关于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公发〔2000〕12号,以下简称原《通知》)进行了修改,并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起草了《关于明确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公发〔2021〕10号,以下简称《通知》),经省政府“三统一”程序后予以发布。此次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更新和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体制的变化。原《通知》发布至今已二十多年,相关法律法规已更新变化。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规章相继发布实施并历经修改,我省也出台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原《通知》中涉及的交通事故处理、驾驶证暂扣和吊销以及高速公路治安案件处理等方面内容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制,同时,2015年我省完成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机构和职能发生了变化和调整。因此,根据上述变化和更新,作出对应修改,确保与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管理体制保持一致。
二、完善高速交警部门刑事、行政案件管辖和办案机制。2020年,公安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交警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公交管〔2020〕46号),提出各地公安交管部门直接办理与道路交通管理相关的行政、刑事案件,推动案件统一受案、集中办理的要求。根据我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特点,结合历史实践,参考外省做法,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了高速交警部门办理交通管理类行政、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并增加了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重大责任事故案、在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和交通违法查处中发现的生产、销售伪劣机动车案2类刑事案件和与道路交通管理有关的妨碍执法秩序案1类行政案件的管辖,同时规范了其它非交通管理类刑事、行政案件的管辖、先期处置、案件移交等工作。同时,明确了高速交警部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的复议、移送、审判等后续相关工作流程。
三、对接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根据湖南省《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通知》对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大队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途径作相应修改,确保有效对接和呼应我省改革后的行政复议体制。
四、完善司法行政协作机制。针对交通肇事案件判决后,办案单位无法及时获取生效判决信息,延误依法吊销肇事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等问题,《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司法行政对接机制,确保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吊销构罪驾驶人驾驶证件,既减少肇事驾驶人继续驾车肇事的风险,也可以充分保障其再次申领驾驶证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