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2021年5月13日,为认真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57号)精神,省公安厅出台了《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公发〔2021〕9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0年12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省级层面明确了我省的立户分户、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入登记、迁出及注销登记、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补登恢复等户口登记政策。考虑到《管理办法》主要是对各类户口登记业务的办理政策进行明确,而对申报材料、办理时限等具体操作事项并未作出详细规定。为便于基层公安机关把握政策和规范操作,省公安厅依据《管理办法》,综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安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户口证件及档案资料管理、责任追究等事项,确保我省各项户口登记政策能够得到更好地落实。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11章89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第一章)
明确了《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申报户口登记事项的注意事项、实施户口登记工作的主体及首接责任制和终身责任制等事项。
(二)立户、分户(第二章)
明确了家庭户立户、分户以及集体户立户应提交的申报材料、受理核准部门及办理时限等事项。
(三)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登记(第三章至第六章)
分别明确了出生、死亡、夫妻投靠等21项户口迁入、凭准予迁入证明迁往外省等5项户口迁出及注销业务应提交的申报材料、受理核准部门及办理时限等事项。
(四)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第七章)
分别明确了姓名变更更正、出生日期更正、民族成份变更更正、性别变更更正、其他辅项信息变更更正业务应提交的申报材料、受理核准部门及办理时限等事项。
(五)补登、恢复(第八章)
分别明确了年满3周岁从未登记户口公民、公民个人依法收养的无户口人员、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无户口人员、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者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公民、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公民、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无户口的公民、长期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的无法查明身份信息流浪乞讨人员、因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公民、其他原因造成无户口的公民等10类无户口人员补登或恢复户口业务应提交的申报材料、受理核准部门及办理时限等事项。
(六)责任追究(第十章)
依法明确了公民在申报户口登记事项中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