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17-11-30 09:20 字体:[ ]

2017年10月25日,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精神,全面解决我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省公安厅制定下发了《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湘公发〔2017〕2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5年12月31日,国办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任务目标和解决8类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具体政策措施。为抓好《意见》精神贯彻落实,2016年2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12号),其中专门设置了“补登、恢复”章节,对《意见》明确的解决8类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具体政策措施予以强调。2017年8月9日,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精神,切实解决生活无着的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和弃婴(儿)的户口登记问题,省民政厅联合省公安厅出台了《关于做好长期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的弃婴(儿)落户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7〕29号),提出解决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和弃婴(儿)落户问题的政策、措施和要求。考虑到我省贯彻《意见》精神的文件较为分散,不便于群众了解掌握和基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把握操作,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省公安厅依据《意见》,综合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任务目标、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三个方面16项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我省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摸清无户口人员底数,坚持依法办理,坚持区别情况,坚持综合配套,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分类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明确的无户口人员类型,《实施意见》分类明确了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和弃婴(儿)、其他无户口人员等9类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的具体措施,为解决各类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提供了详细的操作依据。

(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为确保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实施意见》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核查办理、加强宣传引导、强化责任落实4项具体工作要求。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深入开展摸底调查,健全与卫生计生、司法、民政等部门间的协作联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出生未申报户口人员、收养未落户人员、长期滞留乞讨无户口人员、弃婴(儿)线索。要求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求严格落实户口登记管理首办责任制和终身责任制,建立倒查追责制度,防止出现冷硬横推、刁难群众等“不作为”问题和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等“乱作为”问题。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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