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规定》的解读
为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放管服”和“多证合一”的改革要求,规范我省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工作,全面推进新建的湖南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印章系统”)的联网应用,2020年3月,湖南省公安厅经省政府“三统一”程序出台了省级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规定》(湘公发〔2020〕5号,以下简称《规定》),有效期为5年。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第六十九条娱乐场所、公章刻制等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要求登记信息的规定时,对单位和个人的相应罚则。)和新修改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24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对《规定》进行修改。
一、制定《规定》的背景和依据
公章作为维护和体现社会诚信制度的一种手段和凭证,在政治、经济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改进和规范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工作,是公安机关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2020年,湖南省公安厅以《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规定》。根据2024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797号令),对《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进行修改,取消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实行备案管理。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第六十九条娱乐场所、公章刻制等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要求登记信息的规定时,对单位和个人的相应罚则。为贯彻落实上级最新工作要求,对照上位法,湖南省公安厅对原《规定》行政许可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相应罚则。
二、关于《规定》具体条款的说明
《规定》共有十七项条款。第一条阐述了制定《规定》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对公章的定义和范畴作出明确规定,主要是解决公章定义不准、界限模糊的问题。第三条规定了公章刻制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四条规定了公章刻制经营者备案提交的材料及变更、注销备案相关工作要求。第五条明确了公章刻制经营者备案的流程及公安机关应当在备案之日起2个月内对备案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的工作要求。第六条明确了《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修改前,已开业的公章刻制经营者补办备案手续的工作要求。第七条明确了印章系统联网应用的政策,以及公章刻制经营者通过印章系统备案公章的要求。第八条明确了公章刻制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第九条明确了用章单位办理公章刻制、注销等业务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第十条规定了对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公章的补正和处置措施。第十一条规定了对非法刻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刻制的公章的处置措施。第十二条明确了不同类型公章刻制数量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了公章基本信息和备案印鉴查询提取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统一了相关表格的样式。第十六条明确了对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七条明确了规定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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