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湖南省道路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7-11-30 09:21 字体:[ ]

2017年10月省公安厅联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教育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等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共同制订下发了《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重新修订背景

在两年多的试行期间,累计向“信用湖南”推送交通违法失信人员42.65万人(高峰值期间),取得了积极的社会管理成效。目前我省一般试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有效期限为2年,2017年试行的《办法》已经达到有效年限。此外在《办法》试行的两年过程中,《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上位的法律法规已经做了调整、更新并于2021年5月份正式实施,原《办法》中的部分规定与当前的实际情况已不相适应,且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20年修订)第四十七条明确“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办法》重新修订确有必要。为保障我省道路交通信用信息管理的延续性,提升交通信用联合惩戒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湖南省道路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再次背景下重新修订并颁布实施。

二、主要工作情况

此次重新修订的过程中,我们汇集了全省各个市州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以省公安厅的名义书面向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等7个部门征求了意见,并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同时,我们以此次修订为契机,针对前期工作出现的情况,进一步规范了交通失信联合惩戒的应用范围。另为保障修订后的《办法》能尽快落地,在现有平台的基础上,组织对原有系统进行升级优化,进一步为构建文明、诚信的交通安全环境奠定了基础。

三、具体修改条款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据此,在本次办法的修订中,对第一条、第二条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在原来仅针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基础上,进一步将评价对象延伸至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及个人,统称为交通参与者,并做了合理必要的补充说明。

(二)对原《办法》第二条有关机动车驾驶人的概念进一步做了阐述,不仅仅针对有驾驶证的人员,无证驾驶人员也一并涵盖在内,更加合理、合法。对原《办法》第二条有关机动车管理人的概念进一步做了阐述,根据新版《民法典》,管理人是指承租驾驶人、借用人,以及机动车出质期间的质权人、维修期间的维修人、由他人保管期间的保管人等,在新版修订中一并配套,并做了必要的界定。

(三)修改《办法》第六条,根据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之第五十四条,对有五起以上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所有人、管理人在告知后未及时处理的,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故对已经做出行政处罚的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信息作进一步补充,增加“含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四)吸收了2020年修订的《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第四十七条关于“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内容,采取列举式的办法,将具体规定逐一并入到《办法》第八条具体规定中。

(五)吸收其他共同发文单位的意见,对个别细节部分进行合理、必要的微调,对各别单位机构职能重整后的名称进行了调整规范。

新修订《湖南省道路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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