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构建一个社会的基本要素之一,而一个家庭的和谐,更体现出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但当下,夫妻间的家庭暴力行为已成为了破坏夫妻感情、影响家庭和睦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来更以上升的趋势演变为现代婚姻生活中的毒瘤。尤其是在落后的农村地区,经济水平不发达,家庭暴力现象更为突出。由于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男尊女卑的封建传统思想根深蒂固以及女性在身体力量上的劣势等主客观因素,女性往往成为农村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案例介绍
本案受援人鲁某某系视力残疾妇女,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后因五年前原告患病手术后影响视力,成为一级残疾,手术后遗症巅痫病,又因行动不便摔伤了腿,李某某对鲁某某逐渐嫌弃,经常实施虐待、殴打行为及各种家庭冷暴力,对鲁某某极其不尊重,致使鲁某某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据了解李某某很可能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李某某对鲁某某的处境不予理会,使其无依无靠,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坚决想摆脱这种痛苦的婚姻状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更希望通过离婚避免李某某在外到处借钱挥霍给其造成进一步的伤害和损失。
承办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积极与受援人鲁某某进行案情沟通,了解其真实想法和诉求,并让受援人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为其制作谈话笔录,告知其本案没有证据会带来不予支持的法律风险,以及受援人即使离婚,法院也不可能判决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所有权完全归原告所有的主张,最多也只能支持使用权。受援人坚持起诉。
案件受理
依据《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援助律师帮助受援人鲁某某在2016年12月6日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锦江区人民法院三圣法庭于2017年3月6日调解和好,受援人鲁某某撤诉,之后因李某某还是不回家,有时还对鲁某某拳打脚踢,鲁某某再次申请法律援助要求诉讼离婚。
自撤诉之后的六个月之后,2017年10月16日援助律师帮助受援人鲁某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经法援助力 为妇女撑起权益保护伞锦江区人民法院三圣法庭立案受理。
在本案的代理过程中,考虑到受援人鲁某某视力残疾行动不便,援助律师抽出更多的时间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尽量不让其多走路,多次到法院跑程序,最大努力帮助鲁某某组织庭前立案材料,整理证据材料,开具前次结案证明材料,立案,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诉讼请求,补交证据材料,提交调查取证申请,提交减免缓缴诉讼费申请,到成龙派出所调取李某某对鲁某某实施暴力的报案材料,出庭应诉,与法官沟通为鲁某某争取最大的调解权益,办理退诉讼费的申请等等。
2016年11月22日,本案按照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庭中法官主持原被告进行调解,在法官和援助律师的协调下,原被告达成调解,诉争的房屋归受援人鲁某某所有,李某某每月补助鲁某某一千元,共补助十个月,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负担。
案例点评
本案历经波折,经两次诉讼,受援人鲁某某终以最好的结果开始了新生活,结束了自己这段痛苦的婚姻。本案看起来虽系普通离婚案件,实际受援人维权存在很多困难:
首先,鲁某某除了一份房屋安置合同外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其次,对于李某某对其多次实施暴力报案的时间、地点等等因其之前做手术后身体上的因素,很多事过后就记不清了,没有线索,援助律师也无法到相关派出所取得更多证据,更无法通过暴力自诉案件的方式给李某某压力;
再次,受援人鲁某某在涉及感情问题上感性多变,需要经常与其沟通,甚至对其做心理的疏导,弄清其真实的想法和诉求;
另外,受援人鲁某某要求法官判决对方支付精神损失赔偿20万元的主张以及要求判决尚没有产权证的房屋的所有权问题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某婚内出轨与他人同居的行为除了一段录音资料再无法提供其他的证据材料或线索。
在上述条件的限制下,鲁某某离婚案的判决结果对其生活并不会发生改变,最后在法官和援助律师的协调下,双方同意调解,受援人鲁某某得到了完整的房屋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在房产证办下来之后她就可以直接去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另外还得到了对方的经济补偿。此案结果受援人鲁某某及亲友均很满意,也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工作启发
广大妇女应正确认识家暴的危害性、严重性,对其坚决说不,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的案例,轻则精神、身体受伤,重责丧命。
当事人应注意收集家暴的证据,如: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出警记录,调查笔录或是处罚材料;照片、录像材料;鉴定结论;向妇联反应的家暴记录;男方的悔过书;媒体现场报道;基层组织的证明证人证言、生效的判决书。
一般婚外情也会伴有家暴,假如有婚外情的情况,家庭暴力就产生了,包括无性婚姻等的家庭冷暴力,还会涉及共同财产被第三者侵占的风险;虐待、遗弃,施加拳脚对行为发生;所以婚外情不能延迟得太久,延迟得太久财产可能损失更多,离婚大战迟早会爆发,婚外情如构成同居、虐待、重婚等情况还涉及到违法犯罪惩治的问题,就不单纯是道德教化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