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婚前隐瞒病史 可否申请撤销婚姻

发布时间:2024-11-13 10:12  来源:中国普法网 字体:   

女子婚后回娘家跳楼致重伤,男子怀疑女子婚前隐瞒精神病史,起诉撤销婚姻,要求退还彩礼26万元。女方否认隐瞒精神病史和收彩礼事实,反要男方支付治病费用和后期疗养费40万元。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婚姻纠纷。

法院查明,2023年6月,柯某与黄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依照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今年1月,黄某回娘家居住期间突然跳楼轻生导致重伤,黄某父亲将她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柯某诉称,自己去医院看望黄某时,无意中发现病历中陈述黄某患有既往精神病史两年有余,至此才得知黄某患有精神病。

事后,柯某以黄某隐瞒精神病史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因黄某隐瞒精神病史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

此后,柯某改变诉讼请求,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黄某退还彩礼26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李长青意识到该案判决有难度:一是黄某隐瞒精神病史证据不足,又没有通过司法鉴定,一旦鉴定可能激化矛盾;二是男方称当初支付的彩礼都是现金,没留原始证据;三是黄某跳楼轻生后前期救治费用已花掉6万余元,目前还在治疗中,后续还要做手术。

随后,女方否认隐瞒精神病史和男方给彩礼事实,称自己怀孕后被婆婆偷偷下药堕胎,一时想不通才跳楼轻生。与此同时,女方要求男方付治病费、后期疗养费40万元。

庭审前,双方在法庭外大打出手,李长青联系当地派出所及时赶赴现场,疏散、劝回双方家族众人。为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联合当地派出所、原被告律师,组织双方进行“背对背”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批评教育了双方因小事而大打出手的不理智行为。同时,结合案情就责任分担、赔偿范围等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讲明利害关系,沟通调解意见。

“女方生病期间,你也没尽做丈夫的责任,换谁心里都难受。后期治疗需要更多钱,一旦有什么不良后果,麻烦会更多。”

“毕竟是在娘家跳的楼,娘家也有责任。现男方已自动放弃彩礼,大家都各让一步,好聚好散。”

双方代理律师充分发挥懂法律、察民情、善沟通的特点和专业优势,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对原被告进行耐心安抚和疏导。双方态度有所缓和,柯某放弃黄某返还彩礼要求,黄某也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要求柯某支付治病费用和后期疗养费。

经过李长青多次与原、被告沟通,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理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原告柯某同意支付被告黄某补偿款4.2万元。

能否提供充分证据是撤销婚姻的关键

李长青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没有明确什么样的疾病属于重大疾病,但根据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当事人以对方隐瞒病史为由起诉撤销婚姻,需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一方在婚前确实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如实告知另一方。

这些证据包括:对方提供的婚前身体检查报告,证明对方在婚前已经知道自己患有重大疾病;婚前检查该疾病的诊疗单,作为直接证据证明疾病的存在;证人提供的对方婚前故意隐瞒疾病的证言,证明对方有故意隐瞒的行为,此外还有当事人的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提供充分的证据是成功撤销婚姻的关键。

本案中,柯某以黄某隐瞒精神病史为由起诉撤销婚姻,但没有经过婚前医学检查,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实黄某婚前隐瞒精神病史,不符合撤销婚姻情形。

但由于本案案情复杂,被告情形特殊,如一味“机械判决”将不利于化解矛盾,只有在平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寻求“最优解”,才能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李长青提醒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恋人们,坦诚、忠诚是婚姻最可贵的品质,如一方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向另一方坦诚相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同时,国家提倡双方婚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既可防止遗传疾病及其他健康问题的出现,又可避免因身体原因而引起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