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务岂容儿戏?员工擅离职守,法院判决亮了!

发布时间:2025-10-29 15:54  来源:中国普法网 字体:   

在日常出差中,因个人原因临时调整行程司空见惯。但当个人计划与重要的跨国公务、紧迫的司法任务相冲突时,自由的界限在哪里?员工是否可以“我的行程我做主”?。

近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发生在柬埔寨的特殊劳动合同纠纷。

一名被派往境外配合有关机关单位进行关键取证的司法鉴定人员,在单位明确要求留守的情况下,仍以个人原由执意提前回国。这一行为,不仅导致合作项目戛然而止,更引发了关于“职场契约精神”与“诚信履职”边界的诉讼。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劳动者刘某与某司法鉴定所签订劳动合同,任职数据分析师。2024年4月,该鉴定所受有关机关单位委托,派刘某前往柬埔寨,配合开展一项关键的跨国电子数据取证工作,事关重要事件调查。

同年4月28日,在取证工作仅剩一周的关键阶段,刘某以“因出国加班申请调休”为由申请休假并获批准。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得知其计划回国后,立即明确制止,强调工作的紧迫性与重要性,要求其留守现场完成使命。刘某却以“行程已定、担心国外安全”为由,无视单位指令,执意返回国内。

刘某的擅自离岗,导致委托方某机关单位提前终止了项目合作,鉴定所声誉严重受损,关联业务亦受波及。2024年5月6日,该鉴定所以刘某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费用。仲裁部分支持其工资及年休假诉求,但驳回赔偿金请求。刘某不服,诉至东湖高新区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失职”,以及鉴定所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首先,刘某作为司法鉴定人员,身份特殊,其工作直接服务于司法活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纪律性要求。此次跨国取证任务紧迫、关系重大,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在单位负责人已明确告知工作紧迫性并当场撤销休假安排、要求其留守的情况下,刘某仍执意回国,其行为并非一般的判断失误,而是对自身核心职责的主动放弃与漠视。

其次,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并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刘某的行为直接导致了项目终止、鉴定所商誉受损的重大损害后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鉴定所亦已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召开职工大会征求意见,履行民主程序,解除行为程序合法。

综上,法院最终支持刘某关于工资差额及未休年假工资的合法诉求,但驳回其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的本质是契约,双方的权利义务互为依托。本案聚焦职场敬业与契约精神,法院在充分保障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等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明确否定了漠视岗位职责、违背工作承诺的不诚信行为。

尤其在涉及跨国公务、紧急任务或关键项目时,劳动者的岗位责任远重于平常。此时,服从单位的合理工作安排,勤勉尽责地完成工作任务,不仅是合同义务,更是维护企业信誉、保障公共利益的内在要求,是契约精神的集中体现。任何以个人意愿为由,无故或无理抗拒工作安排、擅离职守的行为,都可能触碰法律的红线。

法律的天平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坚决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管理权与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诚信为本、履约为要”不是一句空话,而是构建稳定、和谐、互信劳动关系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