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0733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5-12-01 11:06  来源: 字体:   

湖南省公安厅

湘公建议复字〔2025〕51号

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0733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省交通运输厅:

王莹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规范我省放射性物品专业运输的建议》收悉,现将我厅意见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代表:

省人大代表建议收悉后,我厅高度重视,结合公安机关职能职责,围绕放射性物品管理相关工作任务,经研究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一、公安机关在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根据《放射性物品分类和目录》,有限量的放射性物品,即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仪器或制品可以免于运输监管,放射性药品属于含放射性物质的制品。目前,公安部门还未接收到需要运输监管的放射性药品的信息和需求,我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由县级公安机关执行,主要是对放射源的道路运输安全进行监管。

二、主要工作情况

(一)强化基础管理。2021年9月,省公安厅印发《全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治安管理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督促各级公安机关加强管理,指导放射性物品从业单位在“湖南省剧毒、易制爆和放射性物品从业单位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系统备案登记,并严格依据《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12)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加强道路运输审批管理。

(二)强化信息共享。根据省放射性物品管理相关工作机制,省公安厅作为成员单位积极落实工作部署,参加会议及演练。根据机制安排,省生态环境厅将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情况及时通报省公安厅,省公安厅组织各地公安机关迅速纳入治安管理,开展调查,掌握从业单位需求并指导开展系统备案等工作,省生态环境厅通报的112家放射源从业单位均已在系统备案。

(三)强化业务指导。省公安厅将放射性物品安全监管纳入全省危爆物品安全监管业务培训班课程,针对放射性物品专业性较强的情况,梳理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实施规范操作细则,每年对全省危爆物品监管民警进行培训,并作为基层行政许可的操作指南。

(四)强化信息化应用。2022年2月,印发《关于启用“湖南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上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的通知》,通知下发以来,各市州加强对放射性物品从业单位的宣传、指导和服务,推动从业单位严格按规定进行危险物品网上流向登记,服务从业单位提供网上行政审批的便利渠道。自开通网上审批以来,已为13家单位开具《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湖南省公安厅

2025年4月15日

联系单位: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联系人:罗思琪

联系电话:0731-84590430手机号码:15773165985

抄送:湘潭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