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
湘公建议复字〔2025〕56号
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880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黄凤兰代表提出的《关于规制全省职业打假行为的建议》收悉,现将我厅意见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代表:
一、职业打假的法律依据和现状
职业打假人一般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时可以主张普通商品3倍、食品10倍的惩罚性赔偿。2021年11月18日,最高法修正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三条明确了在食品、药品方面即使知假买假依然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2024年7月1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7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畅通和规范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分析应用,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
原国家工商总局2016年8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以营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作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其中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条例》从制订到正式实施历时6年,且在正式颁布的《条例》中并未出现上述规定,只是明确要求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因打假引起的民事纠纷和司法诉讼基本局限于民事责任范围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49条第二款规定,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我省公安机关打击恶意索赔典型案例
随着职业打假人日益团队化、商业化,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的现象时有发生。湖南公安秉承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始终保持对“恶意索赔”类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经营者合法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全力营造良好社会营商环境。2024年9月2日,根据公安部下发的针对淘宝商户恶意索赔的线索,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通过拓线深挖,一举打掉谭某亮等人敲诈勒索犯罪团伙,抓获嫌疑人3名。淘宝平台针对部分商家不发货或者延迟返货的,会连同商家赔付买家下单商品价格30%的无门槛优惠券,最高不超过500元。犯罪嫌疑人挑选符合赔付规则的商家,通过虚构收货地址、下单缺货商品等手段,骗取商家客服无法发货的聊天记录,再截图向淘宝平台投诉商家不发货,骗取无门槛优惠券,再利用优惠券购买手机等商品变卖获利。办案单位核实该犯罪团伙恶意下单220余条,涉案金额近10万元。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黄凤兰代表的意见,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加强与本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联动,完善涉“恶意索赔”违法犯罪线索移送机制,对构成犯罪的坚决打击到位。加强与检法部门的配合,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上形成合力,确保侦办的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全力维护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湖南省公安厅
2025年4月15日
联系单位:省公安厅刑侦总队联系人:桂慧君
联系电话:0731-84590320手机号码:15773161013
抄送:郴州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