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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开
湖南省公安厅
湘公提案复字〔2022〕6号
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041号提案的答复
张能武委员:
您提出的第0041号提案暨《关于加强我省“老年代步车”管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综合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案中反映的相关问题
您在《关于加强我省“老年代步车”管理的建议》中反映“‘老年代步车’的数量却越来越多,为了减少出行成本、不遵守交通规则、违法停车、不考取驾照等”的情况确实存在;关于“从质量体系、行驶范围和交通法规等制度上予以规范”的具体建议贴近实际、十分必要、具有可操作性;在此,也衷心感谢您对公安交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老年代步车”表述,交通安全管理领域我们按照部委相关规定统称为“低速电动车”(下同)。
二、低速电动车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冠以“新能源汽车”、“老年代步车”等名义的三、四轮低速电动车呈现野蛮生长之势,因其具有购买和违法成本较低、节能环保等使用性能优势,成为特定人群或特定地区的重要出行工具。然而,由于低速电动车存在“粗制滥造”的产品质量问题,加之使用群体未经专业训练,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而在具体治理过程中,低速电动车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法律上属性界定不明,《道路交通安全法》区分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进一步规定了机动车的定义,但上述立法规定难以对当前实践中的低速电动车属性进行清楚界定。2018年六部委联合制发的《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中指出多数低速电动车产品属于道路机动车辆,但实践中“五花八门”的低速电动车是否属于《通知》所规定的“多数”,仍然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依法认定。二是质量标准有待出台,由于低速电动车未被纳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在身份上被称为“非标车”,难以适用机动车国家强制标准,而关于低速电动车的专门标准尚未确定,这导致企业生产与市场流通的低速电动车技术与质量水平参差不齐。2021年6月份,低速电动车相关国家标准《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GB/T28382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因未正式发布实施无法指导实践。三是违法生产和销售问题突出,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通常假借道路机动车、非公路旅游观光车、“新能源车”的名义生产用于道路行驶的低速电动车。在低速电动车销售环节,相关企业或代理商为提高销售额,常以低速电动车不是机动车,不需上牌、驾照、保险等作为宣传内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欺诈诱导式销售、虚假隐瞒销售现象较为严重。四是道路通行监管困难,一方面,监管对象多为低收入家庭和老年群体这一特殊性加大了监管难度,在群众已经购买车辆之后,简单的禁止策略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即便采用普遍实行的过渡期策略,但低速电动车上路后超速、逆行、抢道、非法载客等乱象丛生;另外,由于低速电动车未被纳入到交通强制险的范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容易造成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低速电动车因其属性不明执法缺乏法律支撑,在登记上牌、驾驶资格、路权分配、事故处理、强制或处罚等方面的监督执法体系缺乏依据,因无牌无证造成电子监控抓拍取证困难等问题普遍存在。
三、前期治理低速电动车采取的措施
2021年以来,为全面规范低速电动车管理,我们推动将低速电动车问题纳入湖南省委、省政府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从生产、销售、路面等环节实施全面监管。一是强化源头监管,《2021年全省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方案》(湘办发电〔2021〕11号)中明确生产销售源头监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严厉打击生产企业未按《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生产电动机动车产品的行为,对借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或借用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生产许可名义超范围生产低速电动车产品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生产违规产品。同时,严格落实低速三、四轮电动车销售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打击无证照、超范围销售低速三、四轮电动车及以虚假宣传手段欺骗消费者购买的销售企业或门店。截至2021年6月底,全省14个市州均已出台禁止生产、销售低速三、四轮电动车相关规范性文件,2021年全省共排查发现低速电动车销售门店2221家,处置(含处罚、取缔)744家,立案查处非法销售低速电动车门店275家。二是强化路面通行管理,目前,我省对低速电动车路面通行管理现行做法为全面禁止或划定限行区域并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如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邵阳、常德、郴州、怀化等8市全面禁止低速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张家界、益阳、娄底、永州、湘西等市州实施城区禁行及限期淘汰制度;另一方面,全省公安交警部门加大了对低速电动车违规上路、违法闯禁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三是强化立法保障,针对执法实践中低速电动车车辆类型属性难以确定的问题,2020年,我们在推动省人大修订《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时,通过立法确定其判定方法,即对不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条件的电动车,根据车辆结构特征,按照车辆长度、乘坐人数、总质量、驱动电机功率、最大设计车速等参数确定车辆类型。
四、下步工作举措
2022年,我们将按照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政府办公厅《2022年全省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方案》(湘办发电〔2022〕8号)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对低速电动车的管理,一是进一步加强对非法非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或门店的打击力度。二是进一步加强对无牌无证低速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法闯禁行、违反规定停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三是进一步加强制度保障,将禁止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存量电动车相关管理措施纳入我省地方立法计划,待国家标准《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GB/T28382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按照标准、政策、措施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四是进一步加大低速电动车管理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和各类新媒体,积极引导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守法,不购买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低速电动车,不违规上道路行驶;广泛宣传驾乘不符合安全标准机动车的危害,曝光损害消费者权益、弄虚作假等行为,扶优汰劣,为切实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联系单位及承办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秩序支队邹彪
联系电话:0731-84068976,手机号码:17707382458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
湖南省公安厅
2022年4月29日
0041 关于加强我省“老年代步车”管理的建议1646375862699